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2年度,24號
TNHV,102,再易,24,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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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 審原告 蘇誠道
      王誠良
      王誠明
      蘇玲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再 審被告 陳華國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再 審被告 蔡張阿麵
訴訟代理人 蔡昭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王 明 宏
                   法 官 顏 基 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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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