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0號
TNHM,103,聲,40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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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勝欽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勝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勝欽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 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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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