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38號
TCHV,103,上,38,2014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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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吳昭明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上訴人  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性質
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00元。以上合計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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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