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王戴娥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之欠缺,如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蔡 秉 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