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上 訴 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李綉媛之承當訴訟 人)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62萬1,6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9,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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