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157號
TPHV,99,重上,157,20140530,5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秉志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 訴 人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李綉媛之承當訴訟
      人)
法定代理人 謝仁壽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母國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返還共
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
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62萬1,6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
9,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