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清算人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3年度,663號
TPHV,103,抗,663,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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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663號
抗 告 人 鄭依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前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清算人法律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度訴字第4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 承認後,固應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聲報備查,惟法院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之確定 力,是否發生清算之效力,應以「合法清算」而定,若未完 成合法清算,縱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 之效力。相對人前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前景公司)之清算程 序既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認定尚未合法完結,其法人人格仍 存續,而有當事人能力,原裁定以前景公司之法人人格已消 滅而無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駁回抗告人提起確認清算人 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下稱本訴訟),實有不當,有廢棄之 必要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應於就 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之職務如下:1、了結現務。2、收取債權、清償 債務。3、分派盈餘或虧損。4、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應於 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公司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第84條、9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亦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 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公司如有違章欠稅而尚未合法清 算終結者,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並不因法院准 予備查,即謂其人格已消滅;另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程 序,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為准予備查,僅為備案性質,並無 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 合法清算而定,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 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 依據。故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 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 第1599號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
三、經查,抗告人於民國97年9月17日以前景公司業務不振,經 全體股東同意決議解散,並選任抗告人為清算人,檢附相關



文件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報,新北地院即 於97年9月23日函請各稅捐機關陳報前景公司有無欠稅情事 ,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下稱新莊稽徵所) 於97年10月20日以北區國稅新莊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 報前景公司93年、97年欠稅金額達新台幣(下同)6,315,611 元,請求清算人即抗告人將此金額列入債權登記,並副知新 北地院,嗣抗告人以清算完結而於98年2月23日新北地院向 聲報清算完結,並經該院於98年2月27日准予備查等情,業 經本院調該法院97年度司字第417號卷、98年度司字第119號 卷查閱屬實。惟依抗告人所陳報之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並未 將新莊稽徵所陳報之欠稅金額6,315,611元列為負債,亦未 經抗告人清償該欠稅之行為,是否已合法清算終結尚有疑義 。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2年9月4日以北區國稅徵字第000 0000000號函,謂前景公司尚有未結違章案件及待釐清部分 ,尚難謂已符合「合法清算」之規定等語(本院卷第4頁), 足見抗告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就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 部辦理完畢,抗告人主張前景公司之清算程序尚未合法終結 ,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可採信,前景公司既有違章欠稅 而尚未合法清算終結,揆諸前揭說明,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 ,視為存續,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其人格已消滅。原裁 定以抗告人於提起本訴訟前,前景公司已經清算完結呈報法 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認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又無從補正,而駁回抗告人之本訴訟,尚有未 洽,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 發回新北地院重新審理。
四、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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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