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66號
再審原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就本院民國103年5月13日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74元,應徵裁判費6,9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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