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3年度,66號
TPHV,103,再易,66,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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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66號
再審原告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就本院民國103年5月13日10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再審之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74元,應徵裁判費6,9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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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