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95號
TPHV,103,上,195,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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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張易華
被上 訴人 祭祀公業王觀蔭
法定代理人 王正騰
      王鴻圖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上 訴人 王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 1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起訴主張:伊及林智 哲等人為王立群之債權人,債權總額超過新臺幣(下同)1千 萬元,嗣林智哲等人轉讓債權予伊,被上訴人王立群為被上訴 人祭祀公業王觀蔭之派下員,為規避債務,於77年3月6日虛偽 書立拋棄書,為拋棄派下權之意思表示,此為被上訴人祭祀公 業王觀蔭所明知,致使伊之債權因無法強制執行被上訴人王立 群所享有之派下權益而未能受償,為此聲明求為判決:㈠確認 王立群於77年3月間所書立拋棄其所屬臺北縣土城鄉公所(現 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祭祀公業王觀蔭之派下權拋棄書不 成立;㈡確認王立群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登記之祭祀公業王觀 蔭(管理人:王正騰王鴻圖)之派下員並有派下權存在等語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揆諸首 揭說明,應以102年5月14日當時,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觀蔭之 總財產價額,按被上訴人王立群之派下權如存在,其所佔比例 計算所得價額,在不超過上訴人主張之債權總額範圍內,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調取被上訴人祭祀公 業王觀蔭之財產及所得歸戶清單,該局以103年4月7日北區國 稅板橋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出101年度清單(本院卷第97 至99頁)。兩造均表明該清單所示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觀蔭



下之9筆土地,即為102年5月14日當時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觀 蔭所有財產(見本院103年5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又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王立群之派下權如存在,其所佔權益比例為48分 之1等語,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9頁及上開筆錄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土地於102年度之公告現值資料,計 算上開土地9筆於102年5月14日當時之公告現值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213,480元(如附表所示),再按王立群之派下 權權益比例48分之1計算其可得享有該財產之價值為2,650,281 元(127,213,480元×1/48,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價值未超 過上訴人主張之債權總額,爰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50,281元,應徵第一、二 審裁判費依序為27,334元、41,00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 、二審裁判費依序為17,335元(見原審卷第2頁)、26,002元 (見本院卷第82頁),尚欠第一、二審裁判費依序為9,999元 、14,99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 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3539.52平方公尺,所有 權全部,公告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共計15,573,888元( 計算式:4,400元×3539.52平方公尺=15,573,888元)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3335.49平方公尺,所 有權全部,公告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共計14,676,156元 (計算式:4,400元×3335.49平方公尺=14,676,156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220.64平方公尺,所有權 全部,公告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共計5,370,816元(計算 式:4,400元×1220.64平方公尺=5,370,816元)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200.93平方公尺,所有 權全部,公告現值4,400元/平方公尺,共計884,092元(計算



式:4,400元×200.93平方公尺=884,092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525.3平方公尺,所有權 全部,公告現值7,200元/平方公尺,共計10,982,160元(計 算式:7,200×1525.3平方公尺=10,982,160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025.34平方公尺,所有權 全部,公告現值7,200元/平方公尺,共計7,382,448元(計算 式:7,200×1025.34平方公尺=7,382,448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179.72平方公尺,所有權 全部,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共計7,078,320元(計算 式:6,000元×1179.72平方公尺=7,078,320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0670.73平方公尺,所有 權全部,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共計64,024,380元( 計算式:6,000元×10670.73平方公尺=64,024,380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面積206.87平方公尺,所有權 全部,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共計1,241,220元(計算 式:6,000元×206.87平方公尺=1,241,220元)以上共計127,213,480元(計算式:15,573,888+14,676,156 +5,370,816+884,092+10,982,160+7,382,448+7,078,320 +64,024,380+1,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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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