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蔡永興之遺產管理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新興
蔡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