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741號
TPHV,102,重上,741,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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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蔡永興之遺產管理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新興
      蔡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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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