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810號
TPHV,102,上易,810,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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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傑氏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維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
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5月5日簽訂「人力資源整 合管理系統套裝軟體」合約(下稱系爭套裝軟體合約)及「 人力資源管理整合系統客製化軟體」合約(下稱系爭客製化 軟體合約),約定由被上訴人為伊進行安裝、測試人資軟體 並支援顧問技術服務,被上訴人並於99年6月1日確認伊硬體 環境並安裝軟體完成。伊依約分期支付價金,嗣分別於99年 8月30日、100年4月26日再向被上訴人採購「傑氏套裝系統 -UOT」系統升級軟體、「雙出勤功能-UOT」及「薪資分群組 結算-UOT」系統升級軟體(下稱系爭採購單。以上五項軟體 合稱系爭人資軟體)。然上開人資軟體由被上訴人於99年6 月1日安裝並於99年9月間加裝客製化輪班津貼後,即自100 年6月起陸續出現系統異常問題,包括出勤記錄無法顯示曠 職、員工出勤資料無故消失、出勤外掛作業程式出現錯誤而 在使用中自動跳出、無法顯示員工資料或出勤資料無法轉入 主作業系統而變成曠職、異動離職員工資料而發生系統跳出 或基本資料無法顯示、無法顯示員工出勤狀況及特休假無法 結算及薪資無法準確計算等瑕疵,伊於系爭人資軟體發生上 開異常狀況時,均立即通知被上訴人儘速改善,以維護系統 正常運作,惟被上訴人並未立即排除各該異常狀況,甚至經 常延滯,迨至伊於100年12月27日提出11月份出勤結算問題 彙整表時,系爭人資軟體仍有九大項異常問題尚待被上訴人 修復,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人資軟體顯有重大且無法修復 之瑕疵,不具有「人力資源整合管理系統套裝軟體」合約附



件二第2條第4項約定保證之品質。詎被上訴人未排除系爭人 資軟體之瑕疵,反而於100年12月28日表示將於100年12月30 日起終止維護服務,顯見被上訴人已無意排除系爭人資軟體 瑕疵而繼續履約,伊乃於101年1月2日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 、第256條、第359條之規定解除兩造間系爭人資軟體合約, 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被上訴人返還已受領之價金共計 新臺幣(下同)118萬3,576元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為此, 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第354條、第359條解除 契約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18萬 3,576元,及其中46萬6,830元自99年5月26日起,其中37萬 2,330元自99年8月6日起,其中27萬0,001元自99年10月6日 起,其中4萬4,415元自100年5月28日起,其中3萬元自100年 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審判 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8萬3,576元,及 其中46萬6,830元自99年5月26日起、37萬2,330元自99年8月 6日起、27萬0,001元自99年10月6日起、4萬4,415元自100年 5月28日起,3萬元自100年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系爭套裝軟體合約第3條約定,伊自完成 安裝日起後一年止提供系統及使用顧問支援服務,另依附件 四約定「技術服務內容」包括定期相關免費課程、按個案例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協助解決系統操作運用、一定時數即時線 上顧問支援服務、系統資料更新等。系爭軟體於99年6月1日 在上訴人公司安裝完成,故伊上開保固責任依約應至100年5 月31日止,然伊自軟體安裝完成後,持續至100年12月30日 止均提供上開保固責任之顧問支援服務,其中100年6月1日 至12月30日期間雖逾系爭合約約定之保固期間,被上訴人亦 已免費繼續服務達7個月,從未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上訴人 所稱系統軟體異常問題,係上訴人公司人員人為操作問題, 非軟體瑕疵,系爭軟體安裝後,因上訴人公司人員屢次反應 軟體操作問題,伊自99年6月18日起至100年11月18日多次派 員前往上訴人公司進行輔導,並先後提供課程予上訴人公司 人員免費學習,甚至於100年11月28日至30日指派員工封琬 倩、詹惠姍親自前往上訴人公司,代為操作軟體核算上訴人 公司全體員工薪資,並同時指導上訴人公司員工張智翔等人 在場學習。此後被上訴人公司即不堪負荷,而停止長達1年7 月之延長免費服務,並於100年12月29日統整最後處理結果 回覆上訴人公司,並經上訴人確認無誤,至此被上訴人公司 確善盡售後支援、顧問及課程服務,並一一解決上訴人反應



之各項技術問題。況上訴人公司電腦硬體規格環境確實低於 系爭軟體基本設置需求,故上訴人公司使用系爭軟體時若有 外掛當機等情事,自不應歸咎系爭軟體系統有何瑕疵等語, 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99年5月5日簽訂「人力資源整合管理系統套裝軟體」 合約及「人力資源管理整合系統客製化軟體」合約。被上訴 人於99年6月1日確認上訴人硬體環境並安裝軟體完成。 ㈡上訴人於99年8月30日向被上訴人採購「傑氏套裝系統-UOT 」系統升級軟體,於100年4月26日向被上訴人採購「雙出勤 功能-UOT」「薪資分群組結算-UOT」系統升級軟體。 ㈢上訴人已先後付款共計118萬3,576元予被上訴人,明細如下 :
⒈99年5月25日依「人力資源整合管理系統套裝軟體」合約及 「人力資源管理整合系統客製化軟體」合約給付訂金45%, 共計46萬6,830元。
⒉99年8月5日依「人力資源整合管理系統套裝軟體」合約,給 付訂金45%,37萬2,330元。
⒊99年10月5日依「傑氏套裝系統-UOT」系統升級軟體之採購 單,給付訂金90%,27萬0,001元。
⒋100年8月5日依「傑氏套裝系統-UOT」系統升級軟體之採購 單,給付驗收10%,3萬元。
⒌100年5月27日依「雙出勤功能-UOT」「薪資分群組結算-UOT 」系統升級軟體之採購單,給付訂金45%,共計4萬4,415元 。
㈣上訴人於100年12月27日以電子郵件檢送「11月份出勤結算 問題彙整」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則於100年12月29日回覆 上訴人將於100年12月30日終止維護服務,並檢送「2011年 11月東貝光電驗算流程確認」。上訴人乃於101年1月2日委 請律師函知被上訴人解除兩造間系爭人資軟體合約,並請求 被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返還已收價金共計118萬3,576元。四、上訴人主張系爭人資軟體合約於性質上屬軟體授權與承攬之 混合契約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系爭套裝軟體合約為買賣 契約,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及系爭採購單,於性質上,則屬 承攬契約云云。經查:
㈠按非典型契約者,指法律未特別規定而賦予一定名稱之契約 ,亦稱無名契約。民法一面採契約自由原則,一面又列舉典 型契約之產物,惟社會生活變化萬端,交易活動日益複雜, 當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契約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之契約,以 滿足不同之需要。又在非典型契約中,以混合契約最為常見



,所謂混合契約係指由數個典型(或非典型契約)之部分而 構成之契約。如一方當事人所負之數個給付義務屬於不同之 契約類型,彼此間居於同值之地位,而他方當事人僅負單一 之對待給付者(有償契約)或不負任何對待給付者,即屬於 類型結合契約(Typenverbindungsvertraege,Kombinations -vertraege),於此種混合契約,原則上依個別給付所屬契 約類型之法律規定判斷之。
㈡依系爭套裝軟體合約附件二軟體授權條款第1條約定:「本 『軟體產品』僅係授權使用,而非販售賣斷」;附件四顧問 、技術服務內容載明:「一、標準服務說明:為有效執行系 統使用顧問服務,乙方(即被上訴人)提供定期之系統運用 學習課程按個案例協助顧問支援服務…二、標準服務執行: ㈠定期免費課堂…專人教導課堂(首次採購免費贈送)…㈢ 按個案例服務…㈣線上即時服務…」(見原審卷一第12頁、 第14頁正反面),足見被上訴人係授權上訴人使用系爭套裝 軟體,而非出賣裝載系爭套裝軟體之特定物,且被上訴人之 契約約定之義務包括定期舉辦相關系統之各類操作、運作與 特殊運用課程、按個案例協助解決系統操作運用、即時線上 操作顧問支援服務等工作完成。故兩造間所簽訂系爭套裝軟 體合約之性質,應屬軟體授權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被上訴人 辯稱:系爭套裝軟體契約,係由伊移轉該軟體之所有權與上 訴人,核屬買賣契約云云,應無可採。
㈢又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附件一客製化項目表記載:「客制化 名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一雙結構出勤管理模組、開放式自 動通知MAIL模組、成本攤提、每日工作單位記錄;備註:以 上客製化內容將依實際討論修正規格」;附件三軟體產品授 權條款第一條約定:「本『軟體產品』僅係授權使用,非販 售賣斷」(見原審卷一第16頁反面、第17頁反面),可知被上 訴人同時授權上訴人使用系爭客製化軟體,並依兩造間討論 結果就系爭套裝軟體為客製化程式修改,是兩造間所簽訂之 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之性質,亦屬軟體授權與承攬之混合契 約。
㈣另系爭採購單(見原審卷一第20、21頁)乃係授權上訴人使 用升級至1500人版之軟體,並提供操作之教學課程、協助解 決升級軟體所生之異常瑕疵問題並提供線上支援服務等工作 完成,是系爭採購單性質亦屬軟體授權與承攬之混合契約。五、上訴人主張:系爭人資軟體有異常重大瑕疵,並欠缺被上訴 人保證無瑕疵之品質云云,雖據提出人資系統異常狀況整理 表、電子信件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2至135頁),惟經被上 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次按「買賣因 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 賣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前段 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依民法第347條前段之規定,於買賣 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亦準用之。本件系爭人資軟體於性質上 屬授權及承攬之混合契約,在軟體授權使用部分,上訴人給 付價金,並非無償,若其使用之軟體有瑕疵,自得依民法第 347條前段之規定,準用有關買賣之規定,行使瑕疵擔保請 求權。上訴人既然主張系爭軟體有瑕疵,則應就系爭軟體存 有瑕疵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依上訴人提出之人資系統異常狀況整理表、電子信件(見原 審卷一第22至135頁),固可知系爭人資軟體於操作後發生 多筆員工出勤記錄不完全、系爭人資軟體及出勤外掛程式有 多次異常並跳出當機、員工「刷卡時刻」與系統自動登載時 間不符或無法顯示下班時間以致出現曠職記錄、員工薪資異 動之管理職別欄錯誤出現性別選項、Key in員工異動記錄但 未在員工資本資料中顯示以及變更員工離職異動時系統異常 跳出、員工請假紀錄與勤考主檔內之年假記錄不符等問題, 惟依兩造於99年5月5日簽訂系爭套裝軟體合約(見原審卷一 第10至14頁),約定執行項目與範圍為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網路企管版500人)(見原審卷一第10頁反面),而該合約 附件二第2條第5款約定:「本軟體資料庫之容量為係500人 版(最高可至600人為限),甲方(即上訴人)之使用超過 所生之系統問題,乙方(即被上訴人)不負責任」(見原審 卷一第11頁反面),而上訴人公司員工達一千餘人,業經證 人即上訴人公司職員徐薪甯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36頁) ,是上訴人使用系爭套裝軟體處理人力資源之人數顯逾系爭 套裝軟體設計處理之能力。嗣上訴人於99年8月30日向被上 訴人採購「傑氏套裝系統-UOT」系統升級軟體,約定交貨日 期99年9月15日,並約定「升級1250人版費用(最多人數使 用上限為1500人)」,有採購單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 頁),故系爭人資軟體於99年9月15日安裝上開系統升級軟 體後,始具有處理人力資源1500人之能力。再者,上訴人主 張系爭軟體發生問題之時間為100年6月17日(見原審卷一第 22頁),距系爭軟體於99年6月1日最初安裝時已逾一年,上 訴人公司自99年7月起至100年4月止之期間陸續派員至被上 訴人公司接受操作系爭人資軟體之教學課程訓練,有課程報



名表、課程簽到表、教學測驗單、課程滿意調查表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一第179至277頁),未見上訴人反應系爭人資軟 體存有瑕疵。且依上訴人主張其於99年12月初進行鍵入員工 基本資料及薪資條件等制度作業,嗣於100年1月開始陸續上 線操作系爭軟體等語,距上訴人於100年6月17日反應系爭軟 體發生問題時已5個月,並未發生系爭軟體瑕疵致生操作之 問題。又參諸業經上訴人員工楊曉雯簽名之「外出輔導完成 簽收單」記載:「2011.02.21,資料無維護,很多薪資金額 錯誤,資料不足(因人員流動,時間拖太長)」「3/1,7點 後要刷新卡鐘,3/1,7點以前要拆舊卡鐘」(見原審卷一第 166頁)「2011.02.21,薪資:非固定項匯檔教學,保險系 統無維護,現場教學匯入及相關保險作業教學」「提及直接 與間接人員的給假(年假)不同,8月討論制度並無提及, 已給予excel對照表To Suki」(見原審卷一第167頁),可 知上訴人公司之員工於100年2月間仍有不知如何操作系爭人 資軟體或未按期維護基本資料,或仍需修正系爭人資軟體以 符合上訴人公司之制度(例如:直接與間接人員的年假不同 )等情,此均非關乎系爭人資軟體之瑕疵。故被上訴人辯稱 :上訴人所稱系統軟體異常問題,係上訴人公司人員人為操 作問題,非軟體瑕疵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㈢兩造約定系爭人資軟體以上訴人公司100年11月份出勤、薪 資結算作為驗收之標準,業經證人即上訴人公司之人資管理 師徐薪甯、被上訴人前任員工封琬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 第39、46頁),且參諸被上訴人員工封琬倩於100年12月18 日傳送予上訴人公司之電子郵件記載:「貴公司之維護合約 早已於2011年5月31日到期,相對地JCC(即被上訴人公司) 至今已免費服務貴公司將近7個月的時間了。不知道您是否 還記得我司於2011年11月18日前往貴公司開會時,於會議中 早已協議本次驗收之基準點為驗實11月出勤及薪資為目標, 而於2011年11月24日將貴公司寄來之問題統整完成,與貴公 司再次確認問題內容後,有再次發信與貴公司人員再次確認 本次驗收之基準點(如下文信件),但貴公司於11/28-11/ 30三天系統驗實計算結果是為正確後,卻提出要求告知,希 望可以修改為2011年12月5日發薪後一星期(2011/12/12) 來確認系統計算資料正確性,JCC也同意了,但發薪後至12 月12日貴公司仍無發薪異常之消息,JCC也於12月14日發薪 詢問算薪狀態及有無需要協助,貴司雖有於12月15日告知目 前忙於計算所得問題仍於整理中,但如今又來信告知要求要 結算完12月出勤及薪資後才願意驗收。由於貴公司不斷在調 整與JCC的驗收時間點,針對貴公司的案件,我司內部召開



主管會議,對於貴公司之免費服務僅提供至2011年12月30日 ,我司工程部將把貴公司於JCC內部之系統關閉,接下來如 有任何問題,則屬非維護之範圍,此作業會幫您轉接至業務 做問題案例之報價」(見原審卷一第125頁、第132頁正反面 ),足見兩造合意以100年11月28日作為驗收之基準日,以 驗算當月出勤及薪資,解決上訴人操作系爭人資軟體之問題 。
㈣被上訴人業已依約驗算上訴人公司100年11月份出勤與薪資 ,並經上訴人驗收確認等情,有2011年11月東貝光電驗算流 程確認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15至117、285至288頁) ,復經證人封琬倩證稱:「(問:兩造間之維護合約於2011 年5月31日到期,在那之前,兩造間就究竟有無實際驗收完 畢?)印象中沒有。第一次驗收是7月的時候。第二次是11 月。因為當時我們有列出一個清單,上面有寫我們所有從7 月到11月的問題,每個都有附送範例,確認完才會有範例, 那份清單就是他們提出的問題。問題都有一一解決」「(問 :被告公司是否曾經在2011年11月28日與原告公司進行驗收 ?並且約定如果驗算結果正確,就完成驗收?)有。有一封 電子郵件有寫,因為7月第一次驗收完,輪班津貼不符合上 訴人公司制度需求,所以才送專案輪班津貼,當時是說這個 程式完成後,問題確認,就代表驗收完成」「(問:後來11 月薪水算完後,為何被告公司就停止客服?)印象中是當時 因為約定好了,確認完就驗收完成,可是原告公司主管不願 意驗收,我們有傳電子郵件給他們,也沒有回應」「(問: 請提示鈞院卷第115頁,這份資料是被告公司和原告公司第 一次確認在2011年11月28日的驗收確認單,跟方才被上訴人 訴代請你看的鈞院卷第285頁,明顯有後來再增補的情形, 針對第285頁被上訴人所提出的驗收確認單,跟第115頁雙方 所確認的驗收流程確認單,有不同,有何意見?)因為我們 有分二、三天工作天,第一個是第一天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 原告公司完成的進度,後面的是最後一天的完整版」「(問 :所以後來比較完整的這份有再請原告公司的人員確認嗎? )也是有請原告公司人員確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1頁 背面至第48頁)明確,足見被上訴人公司依上訴人公司提出 之問題,以100年11月出勤與薪資加以驗算無誤。上訴人雖 主張:被上訴人係將相關資料複製攜回其公司處裡完成,並 未操作系爭人資軟體完成結算11月份薪資云云,惟觀諸2011 年11月東貝光電驗算流程確認表(見原審卷一第115至117、 285至290頁),其上列載之問題項目,均經被上訴人驗算, 載明於「完成狀態及驗實範圍說明」欄,並經上訴人公司之



職員簽名確認,足見上訴人於該表內所主張系爭人資軟體所 生之問題,業經被上訴人補正修復以完成驗收,上訴人並未 於驗收時對於被上訴人係將相關資料複製攜回其公司及是否 以系爭人資軟體處裡完成等節加以爭執,於本件訴訟再事爭 執,應無可採。
㈤上訴人雖主張:截至100年12月底伊向被上訴人提出11月份 出勤結算問題彙整表時,系爭人資軟體仍有九大項異常問題 尚待被上訴人修復,自難謂系爭人資軟體經被上訴人補正修 復完畢而無瑕疵云云,並提出電子郵件為證(見原審卷一第 125頁反面),惟核與被上訴人間之上開約定相悖,應無可 採。兩造約定系爭人資軟體以上訴人公司100年11月份薪資 結算作為驗收之標準,且經被上訴人驗算無誤及上訴人確認 ,故兩造就系爭人資軟體業已驗收完畢。況上訴人所提出之 人資系統異常狀況整理表、電子信件(見原審卷一第22頁至 第135頁),其內容僅係上訴人歸納其使用系爭人資軟體時 所生問題,惟非舉證證明系爭人資軟體存有品質不符通常及 保證效用之瑕疵。上訴人以此主張系爭人資軟體有瑕疵,應 無可採。
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排除系爭人資軟體之瑕疵,竟於100 年12月28日表示將於100年12月30日起終止維護服務,已無 意排除系爭人資軟體之瑕疵云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辯 稱:被上訴人已違反檢查義務,且伊僅終止免費服務等語。 經查:
㈠依系爭套裝軟體合約及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伍】特別約定 固約定:「⒊…甲方(即上訴人)於乙方(即被上訴人)完 成檔案複製、安裝及系統測試後,應即進行系統使用檢驗並 表示異議,否則即視為乙方已完全履行合約義務,甲方不得 拒絕付款」(見原審卷一第11、16頁),惟兩造合意以100 年11月28日作為驗收之基準日,以驗算當月出勤及薪資,解 決上訴人操作系爭人資軟體之問題,業如前述,故系爭人資 軟體雖係於99年6月1日安裝,亦難謂上訴人違反民法第356 條從速檢查義務,被上訴人以此為辯,尚不足採。 ㈡系爭套裝軟體合約【參】保固責任約定保固期間為「自安裝 日起後一年止提供系統保固及使用顧問支援服務」(見原審 卷一第10頁反面);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參】保固責任則 約定為「自完成驗收日起後一年止負責顧問支援服務保固期 限內如有可歸責乙方(即被上訴人)之未達到客制化規格書 之功能產品瑕疵之定義為規格書之功能需求,乙方應無償修 復、更換,若為不可歸責乙方因素,則由乙方依合理價額向 甲方收取工程修改等必要費用」(見原審卷一第15頁反面)



,是一年之保固責任並非全然為免費服務,而係以是否可歸 責被上訴人而區分免費或收費服務。且依100年12月28日被 上訴人公司回覆上訴人公司之電子郵件所示:「對於貴公司 之免服務僅提供至2011年12月30日,我司工程部將把貴公司 於JCC(即被上訴人)內部之系統關閉,接下來如有任何問 題,則屬非維護之範圍,此作業會幫您轉接至業務做問題案 例之報價」(見原審卷一第132頁反面),故被上訴人雖向 上訴人表示其自100年12月31日停止對上訴人之支援服務, 亦僅係停止依系爭套裝軟體合約所約定自安裝完成起一年之 免費服務,其仍依系爭客製化軟體合約所約定「自完成驗收 日起後一年止負責顧問支援服務」區分收費或不收費而繼續 為上訴人為支援服務,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依債之本旨 為給付云云,應無可採。
㈢綜上,系爭人資軟體業已經兩造完成驗收程序,被上訴人並 無不完全給付之違反契約義務之情事。上訴人復未就系爭人 資軟體有何減損其價值、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或保證品 質之瑕疵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依物之瑕疵及債務不履行之 規定,主張解除系爭合約云云,於法無據,不生合法解除契 約之效力。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第359條 規定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上訴人價金118萬3,576元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是則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 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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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氏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