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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663號
TPHV,102,上易,663,201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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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張子重
訴訟代理人 張詒韓
訴訟代理人 呂秋𨛯律師
    人 陳瑞祥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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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