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16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李玲芬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宗哲訴訟代理人 陳遠銓律師 林上陽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芹英 法官 黃雯惠 法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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