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石崇仁
莊柏志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柏毅
被上訴人 楊寶圓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