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1109號
TPHV,101,上易,1109,201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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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林文吉
被 上 訴人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強
訴訟代理人 詹曆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
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1日將其準備 參與賽車活動用之組裝EVO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交被上 訴人裝配F-CON3.3電腦並行調校,被上訴人則另建議應再更 換HKS 1,000cc噴油嘴及偉柏225cc汽油幫浦,經上訴人同意 安裝,而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10萬8,300元,而因 被上訴人提供之商品存有效用及品質上瑕疵,致系爭車輛於 其離開兩小時內即發生噴油過多、燃燒不完全、潤滑不足之 情形,並造成其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門及引擎之毀損, 使上訴人為此支出維修費共9萬3,700元,嗣上訴人要求被上 訴人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被上訴人乃於100年7月14日為 上訴人修補瑕疵及重行調整供油電腦之設定,惟上訴人於10 0年7月17日至賽車場試車時,系爭車輛仍發生汽車強化波司 、機油幫浦、汽門、中空氣門及引擎之毀損,上訴人又因此 支付15萬2,050元之維修費,然上訴人因為參加賽車比賽, 而不得不再於100年10月17日向被上訴人要求為汽車F-CON電 腦調教設定服務,並支付被上訴人報酬1萬8,000元,惟當日 完成調教設定後,系爭車輛仍發生供油異常不順,致排氣管 不斷噴火等情形,迨至上訴人100年10月22日參加屏東大鵬 灣賽車場之賽車活動,亦因系爭車輛排氣管不斷噴火而無法 完成,此除致上訴人受有比賽報名費用、拖車費用、食宿及 油費共1萬9,796元之損害外,上訴人復為此支出維修費共40 萬6,750元。茲因被上訴人無營業登記證及修車技工執照, 且就施作之增壓值並未調校好、於電腦調校供油過濃致引擎 溫度過高、要求更換噴油嘴及幫浦顯無必要,所為給付即有 瑕疵,爰以本件訴訟之提起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及承攬契約, 而就被上訴人所受之價金及報酬12萬6,300元、上訴人所受 維修費用損害64萬5,000元、履行利益及經濟損失1萬9,796 元,合計共79萬1,096元之一部,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



59條、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第227條、第260 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69萬1,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上 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萬1,4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79年4月28日成立迄今,於經濟 部申請公司執照有限公司登記所營事業項目,除因幾次變更 公司地址無法於83年至101年註記汽車修理保養業務外,其 餘均有登記汽車修理保養業務之營業項目,且有聘請具技術 士執照之施工人員,而上訴人於系爭車輛100年5月11日進廠 裝配F-CON3.3電腦時,稱該車輛為供比賽已改裝加大配置6 號渦輪引擎,然因渦輪加大馬力變大,原廠設計之供油量即 會產生不足,且被上訴人於調整馬力時,應上訴人之要求將 其增壓值設定為1.6公斤,並由數據監控得知噴油嘴開度不 足,顯有控油不足疑慮,遂向上訴人說明及建議升級更換為 1,000cc噴油嘴,復經其同意始更換,雖上訴人主張系爭車 輛於當日安裝設定完成後,在其離開2小時內即發生引擎等 損毀之情形,然上訴人就此未曾向被上訴人請求維修服務, 且其於同年6月9日還將系爭車輛登載在網路進行拍賣,並自 述車況良好。又系爭車輛嗣再於100年7月5日至被上訴人公 司作F-CON電腦微調設定,然此係上訴人表示須再微調,被 上訴人勉為無償服務,並非瑕疵修補,上訴人亦未告知前有 引擎等毀損之事情,亦不曾主張更換同種類無瑕疵之物,且 上訴人主張同年7月在車宮車業拆修引擎亦非實在。另系爭 車輛於100年10月17日再次進廠,惟其配置之引擎與5月進廠 時不同,因該次引擎為原廠5號渦輪引擎,其安全增壓值僅 能設定1.3公斤,即不適用1,000cc之噴油嘴,故僅能改用56 0cc之噴油嘴,此要非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係為掩蓋商品之 瑕疵所為,復因系爭車輛於10月進廠之全車配備與5月差異 太大,雖係同一顆F-CON電腦仍須重新設定,故應收取重新 設定之勞務費,上訴人亦表示滿意後才付費。復以系爭車輛 引擎之損壞經鑑定均非空燃比異常導致燒毀,自與F-CON電 腦及其調教無關,上訴人自行向學校教授所提問題避重就輕 ,及其自行設計之實驗並非於相同車輛進行,亦未符被上訴 人之施工標準,自應排除上訴人就此提出相關資料之證據能 力。再者,被上訴人總代理販賣之商品皆為無瑕疵之日本原 廠商品,相同產品已賣出超過1千件以上,未曾出現與上訴 人相同之問題,足證被上訴人不構成瑕疵擔保責任,何況上 訴人請求之賠償遠逾其向被上訴人消費之金額,且賽車運動



之風險遠高於一般道路行駛,零件損壞之風險本應由上訴人 自行負擔,故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100年5月、7月及10月前後3次送至被上訴人公司調 教F-CON電腦之車輛為同一部車輛(但車牌號碼不同)。 ㈡系爭車輛為拼裝賽車,於100年5月11日、7月14日交被上訴 人調校時,其引擎內4個活塞即為改裝(非原廠)美國鍛造 活塞,進氣渦輪增壓機亦由原廠5號改為6號,而被上訴人於 100年5月11日將原先750cc噴油嘴更換為HKS 1,000cc噴油嘴 ,並將原先舊偉柏225cc汽油幫浦更換成新品,惟該引擎之 原廠噴油嘴及汽油幫浦應分別為560cc及195cc。 ㈢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17日進行調教時,其所配置之引擎為 原廠引擎(包括活塞及進氣渦輪增壓機),而被上訴人於調 教電腦之際,將原先1,000cc噴油嘴拆除改用560cc噴油嘴, 並維持原裝設之偉柏225cc汽油幫浦。
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公司工作單可稽( 見原審卷第106、112頁),堪信為真實。四、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提供之電腦調教設定服務及產品之瑕 疵,致供油過濃流至引擎下方曲軸箱內而稀釋機油之潤滑度 ,造成系爭車輛引擎等零件毀損,使其無法完成比賽,受有 79萬1,096元之損害,上訴人乃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及承攬契 約,並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59條、第492條、第493條 第1項、第494條、第227條、第260條規定,就其一部請求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萬1,450元本息等情,則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點為:㈠上訴 人車輛發生毀損是否係因被上訴人更換商品及調校電腦有瑕 疵所造成?㈡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得請求賠償之金 額為何?以下分別說明。
五、有關上訴人車輛發生毀損原因部分:
㈠查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在去年五月第一次請被告( 即被上訴人)裝電腦的時候,我不知道引擎活塞有更換(為 鍛造活塞),因為沒有拆開來不知道。但渦輪機我知道有變 成六號的,我有要求加大馬力,是被告告訴我要選用1000cc 噴油嘴及255汽油幫浦,我當初沒有要求被告設定增壓值為1 .6公斤,因為原廠的引擎在增壓值達到1.6至1.65公斤左右 就會爆炸,所以我不可能作這種要求,而且實際上被上訴人 只有做到增壓值1.2公斤而已,這在車內儀表上就可以知道 。另外噴油嘴部分我已經把原廠的550cc噴油嘴加大成為750 cc,而且汽油幫浦本來就已經換成255cc的,是被上訴人說



幫浦原本的不堪用,才會換新的。我有同意換成1,000cc的 噴油嘴,我相信他們的專業。」等情(見原審卷第164頁反 面、第165頁)。
㈡本件經兩造於原審訴訟中合意,送請台北科技大學車輛工程 系林百福副教授鑑定(原審卷第98頁、第121頁),其會同 兩造勘驗兩具已損害之舊引擎後提出鑑定報告認為(見原審 卷第134-141頁):
⒈「從以上的會勘結果,2-1和2-2所述之汽門正時皮帶的斷 裂或受損,以及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的齒崩或斷裂和汽門 撞彎的主要原因係,車主於第一次購置引擎之當時,該引 擎中的四個活塞已被更換成較原廠引擎活塞重的強化CP活 塞(鍛造活塞),由於活塞重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的迴 轉慣性力增加,此將導致原本為抵銷引擎迴轉慣性力的兩 支反向平衡軸的迴轉慣性力無法達到抵消引擎迴轉慣性力 之要求,而使引擎運轉機構發生震動,此震動的疲勞破壞 將直接損及原兩支反向平衡軸之相關零件,如反向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和其軸承等,而有皮帶齒崩或斷裂,以及兩支 反向平衡軸軸承的軸向溝槽狀磨損等之異常發生。進而可 能間接影響到曲軸部分的相關構件。下列之參考圖所示, 說明兩支左右側反向平衡軸的驅動情形,係藉反向平衡軸 的驅動皮帶精油引擎曲軸直接驅動的。因此,第一次引擎 損害時的引擎汽門正時驅動皮帶斷裂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 帶齒崩,以及第二次引擎損害時的加強版引擎汽門正時驅 動皮帶雖未斷,但有受損和反向平衡軸驅動皮帶斷裂等情 形,都會造成引擎汽門正時混亂,無庸置疑其與汽門撞彎 之結果有密切之關聯。」
⒉「針對F-CON電腦引擎調教的部分,據查該引擎於車主委 託給HKS公司調教之當時,有些引擎的主要零件已做過變 更,除前述之鍛造活塞等外,該引擎5號的原廠進氣渦輪 增壓機也已被改裝成較大增壓進氣量的6號渦輪增壓機, 據HKS公司程克強先生稱『當時的引擎電腦調教完全依車 主林文吉委託之要求而執行的』。如前所述,由於6號渦 輪增壓機的增壓進氣量較5號大,故其進氣增壓量較5號多 ,因此進氣增壓量的增加將使原引擎上的MDL560(560cc )燃料噴油嘴的噴油量無法滿足該引擎在強大馬力時所需 之混合比,所以才將燃料噴油嘴改為1,000cc的噴油量外 ,又將汽油泵浦的供油量由原廠的195改為加大供應汽油 量的255汽油泵浦。」、「從附件A-D的引擎電腦調教資料 判斷,HKS公司在調教上並無極端或不當之處,但該引擎 於進氣增壓量和燃料噴射量增加時,會造成單位時間內進



入引擎燃燒室內的燃油量增加,此過量的燃料燃燒所產生 的熱能在未配合修改原引擎的機油幫浦供應量和機油冷卻 量的雙重必備條件下,此熱能將造成引擎機油溫度過高, 而損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
⒊鑑定總結為「⒈引擎損壞的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 造活塞,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使得各皮帶和波司 軸承等之零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 撞彎之後果,此責任之歸屬應由車主向銷售該引擎的廠商 追究,應與HKS公司無關。⒉HKS公司的引擎調教應無問題 。但為配合車主引擎6號渦輪增壓機增壓進氣量的增加, HKS公司選用加大噴油量的1000cc噴油嘴和加大供油量的 255汽油泵浦,其結果會因機油泵的供油量和機油冷卻量 的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常磨損 ,對此HKS為公司應有告知車主的責任。」
㈢上訴人對上述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認為(原審卷第168-170 頁):
⒈鑑定結果認引擎損壞主因是引擎活塞已更換為鍛造活塞, 即因為活塞重量增加導致反向平衡軸失效,然而鍛造活塞 實際上較原廠輕74.9公克,鑑定人並未加以秤重,其所述 依據有誤。且被上訴人公司也有販售鍛造活塞,且列為引 擎升級套件,換裝後引擎將更為強化。何況,業界為增加 馬力,引擎之反向平衡軸是可抽掉不裝之方式。 ⒉此外,鑑定報告4之內容,記載原引擎上使用560cc噴油嘴 及195汽油泵浦,與原引擎上實際使用之750cc噴油嘴及 255汽油泵浦亦不相符合,此均為鑑定報告之錯誤。 ⒊況且,鑑定報告僅以無極端或不當之處說明被上訴人公司 之設定調教並無問題,並未說明如何確認判定電腦調教應 無問題。另外鑑定時引擎機油濾芯仍有濃烈汽油味,可見 引擎毀損時機油中未燃燒完全之汽油成分極高,因此稀釋 掉機油潤滑度,此重大發現鑑定報告卻未加以說明,顯有 疏漏。且鑑定報告並未對第三次拆下1000cc噴油嘴後仍然 供油過濃、排氣管嚴重噴火及火星塞嚴重積碳致失效之現 象提出鑑定。
4.總現象顯示,三次毀損都是因為機油幫浦的供油量和機油 冷卻量不足,致使引擎過熱,而造成引擎大小波司軸承異 常磨損,足認被上訴人公司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引擎 損壞。
㈣經原審將兩造意見檢送鑑定人後,鑑定人再以書面補充說明 如下(原審卷第193頁):
⒈有關(上訴人)指稱系爭引擎更換鍛造的CP活塞重量較原



廠輕之說法,完全與本鑑定內容相悖,鑑定人認定,通常 在相同的材質及相同體積下,鍛造件因密度較大,故其CP 活塞重量較原廠者重。該引擎的損壞確實與CP活塞的輕或 重都有直接的關連。即便如車主林文吉先生所稱的CP活塞 重量較原廠輕74.9公克,則四個活塞對該引擎的旋轉慣性 力的平衡就會比原平衡軸上的配重減輕了(74.9×4)299 .6公克,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衡 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 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主件,此無庸置疑。
⒉據兩造列印出的調教數據,HKS公司在調教有關引擎點火 、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端偏高或偏低 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⒊對引擎的要求上,比賽用車,本來就很極端的嚴苛,特別 是引擎的吹漏氣(blow-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的引擎 頻繁,自然對機油的稀釋度也會相對的嚴重,故機油濾心 與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是正常的現象。
4.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而此後果已在本鑑定報告 書中,貳、鑑定報告之5內有明確的說明,即使用1000cc 噴油嘴所噴出過量的燃料將會造成引擎過熱,除損及引擎 機油外,進而波及引擎各大小波司軸承等。
㈤鑑定人更於原審101年9月10日親自到庭,針對上訴人的系爭 車輛引擎受損加以說明(原審卷第195頁反面-197頁):「 (上訴人〈即原告〉:請鑑定人說明活塞重量增加或減少多 少公克才會對引擎的旋轉慣性力的平衡產生影響?)引擎是 日本的三菱,但是活塞是美國鍛造CP的,這個活塞是否可以 用在這個引擎上面,需要原告提供資料,因為材質不同,膨 脹係數會有不同。每個活塞重量不一樣是對的,請原告提供 每個活塞的重量差數值到底是多少,因為系爭引擎有4顆活 塞,每個活塞重量都不一樣,要看原廠允許的誤差值有多少 。原告要跟改引擎的公司去要資料。我的印象中4個活塞差 距不能超過10公克。系爭引擎的渦輪增加機從5號變成6號, 進氣量增加會導致壓縮比提高,原告是否有對壓縮比有何處 置,是否有把活塞的高度減低,而使壓縮比減低下來,這點 我不知道,如果沒有作這種改變,引擎可能會爆震,甚至無 法運轉。另外原告說引擎有濃厚的汽油味,也可能與這個渦 輪增加機改成6號以及更改1,000cc噴油嘴有關。依照原告的 秤重,一個活塞就相差74.9公克,4個活塞加起來的重量就 有299.6公克,就對應反向平衡軸減輕了299.6公克,因為反 向平衡軸原來的配重沒有更換,就會發生平衡軸超重的情形 ,輕的那邊對平衡軸比較好,重的那一邊就會磨損(鑑定報



告第4頁的2-2⑴、⑵及第5頁有載明)。」、「(原告:鑑 定人應該提出數據,並非是由原告提出。重量如何直接影響 到反向平衡軸。被告賣的活塞,也可以請被告提供重量,而 且被告販賣的整套零件也沒有包括反向平衡軸。)兩根平衡 軸是在曲軸的左右邊,他是用來平衡曲軸旋轉時的旋轉慣性 力,也就是利用平衡軸上面的平衡配重來平衡這個曲軸的迴 轉慣性力。本件中原告的車輛引擎使用的是驅動皮帶,所以 驅動的目的是跟鑑定報告第6頁的驅動鏈條是一樣的,皮帶 因為平衡軸無法產生平衡發生震動而斷裂,也因此影響到正 時皮帶,正時皮帶也因此齒崩(在鑑定報告第6頁都有作說 明),導致汽門正時混亂及撞彎汽門。被告販賣的平衡配重 也是有反向平衡軸,跟這組零件是匹配的,也請被告提供容 許的值。」、「(原告:在原審卷148、153頁的數據所代表 的是什麼數據?可以請鑑定人說明。)那些數據就是被告電 腦設定的點火時間、噴油值等,會說數據沒有問題,是因為 數據並沒有任何極端的異狀,例如突然從0到100就是有問題 的情形。因為數據都是很平順的起伏,所以我會認為調教沒 有問題。」、「(原告:請問教授142、148頁是有關於1,00 0cc及560cc噴油嘴,在七千轉增壓值1.03公斤的時候為何數 字都一樣?)壓力跟換的噴油嘴是息息相關的,還要對噴油 時間、點火時間、水溫時間也都有關係,引擎也有一定的工 作溫度,節溫器是在控制引擎的工作溫度,在工作範圍之內 燃料不作增補作用,除非異常高的狀況下才要減油。」、「 (原告:能否提供空燃比跟三D立體圖?)引擎的空燃比是 有一個界定的範圍,在範圍內引擎都可以運轉,所以在這個 範圍內都是沒問題的。三D立體圖在本案鑑定是沒有必要的 ,因為是給原先設計者或是工程師來看的,看是否有異常的 情形,我們就會提出來,不是給一般的人看的,一般人也是 看不懂。」、「(原告:我仍然無法接受電腦調教沒有問題 的鑑定結果。)首先是要確定引擎損壞的原因,本件損壞的 原因是因為不平衡導致的結果,這比調教還要重要。因為原 告是賽車引擎講求的就是要這樣的效力,就調教的情形來看 ,原告的引擎沒有咬死,引擎也沒有過轉,如果過轉軸承就 會燒掉,裡面的內部調教也沒有異常的數據起伏很大,這個 也是很重要的,我們是看整體的,整體沒有這些問題的話, 這些數據應該是沒有任何的爭議。」等語。
㈥至於鑑定人認定「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錯誤的」一語,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01年9月10日庭訊時陳稱:「關於1,00 0cc的噴油嘴這在國內、外常見,噴油嘴的調教是可以自由 調整的,燃燒室也是很正常的,也表示我的噴油嘴是在正常



的工作狀況,也是經過原告的同意我們才作這樣的更換。當 我車交給原告在路上調教時也都沒有問題,原告也在滿意的 狀況下,我才交車給原告。」,而鑑定人也當庭說明:「( 法官:補充鑑定說明第4點有提到說更換1,000cc噴油嘴就是 錯誤,噴油嘴太大的話,會導致波司軸承磨損,波司軸承磨 損跟原告引擎損壞是有關係的嗎?)是沒有關係的,主要是 不平衡來造成損壞的。美國的CP活塞跟日本的三菱引擎這兩 個的膨脹係數不一樣,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體(BLOW-BYGAS )的洩漏更加嚴重,那麼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 淡機油,機油的黏度減低,使引擎波司軸承損壞。而且組裝 CP活塞時汽缸與活塞間也會有一個容許間隙,當此間隙不合 乎原廠規定的時候,此間隙也會導致吹洩氣體的嚴重洩漏。 」、「(原告:鑑定人在鑑定時並沒有就剛才所提到的膨脹 係數或是間隙作實際的測量,當時活塞還是在引擎裡面的。 )間隙跟活塞要去考慮,三菱的引擎跟美國的活塞就不應該 這樣換了。」、「請原告提供美國的CP活塞有無提供可以用 在日本三菱的哪些引擎上。」、「因為原告渦輪機加大之後 ,燃料也要增加。被告會換噴油嘴,也是根據馬力試驗機的 數據來做更換,而且換噴油嘴後,汽油幫浦也要換,壓力才 夠,油才噴的出來。」等語。
㈦由上述鑑定意見可知,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於100年5月9 日、7月14日2次調教後,雖有發生汽車波司、機油幫浦、汽 門及引擎毀損之情形,但其主要原因是因為引擎活塞已更換 為美國CP鍛造活塞,重量與原廠設計使用之活塞相差299.6 公克,致引擎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也會造成引擎的吹洩氣 體現象發生,故當引擎轉速越高時就會造成嚴重的曲軸與平 衡軸間之迴轉慣性力無法平衡,致發生引擎運轉機構的震動 而損及兩軸上的相關零組件,使得各皮帶和波司軸承等之零 件損壞,致引擎汽門正時機構混亂,造成汽門撞彎之後果, 此責任之歸屬即無法歸責於被上訴人,也與被上訴人更換 1000cc噴油嘴沒有關係。而且,依照鑑定時由兩造提供之電 腦調教數據資料(即原審卷第142-157頁),被上訴人在調 教有關引擎點火、噴油和溫度等之任何數據上均未有異常極 端偏高或偏低的情形出現,故在使用上應不會發生任何問題 ,也經鑑定人認定電腦調教並無問題存在。故上訴人主張因 被上訴人調教電腦確有不當而造成其引擎損壞云云,仍缺乏 證據證明,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㈧迨本院審理時再依兩造合意將前開林百福副教授之鑑定資料 送請兩造合意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車輛技術組 (下稱臺灣師範大學)為審查,並請其如認有必要,再就被



上訴人為系爭車輛之電腦調校有無不當?系爭車輛引擎損壞 之原因為何?與上訴人各次電腦調校及更換1,000cc噴油嘴 、225cc汽油幫浦,有無關係?若有,其間關聯性為何?又 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內活塞重量有無不同?該美國 鍛造活塞與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是否不同?該組裝後活塞與 汽缸間之容許間隙為何?是否合乎原廠規定?該膨脹係數、 容許間隙是否會使吹洩氣體更為嚴重之洩漏而導致引擎波司 軸承損壞?該活塞之改裝是否與引擎損壞有關?又於前開鑑 定時當事人所提出之電腦調校資料(即原審卷第142-157頁 )顯示內容為何(如點火時間為前或後、供油情況為何)? 另依上訴人所提以被上訴人於100年10月17日所調校之F-CON 電腦裝設於與系爭車輛同款車上裝置空燃筆計之實測錄影光 碟內容(本院卷㈠第39-42頁記載上訴人陳述之光碟內容) 可否作為第3次電腦調校供油過濃及參數設定不當之依據? 其中所述之空燃比為何?可否作為供油多寡之依據,並進而 查知電腦調校有無瑕疵?等事項為鑑定等情,有本院102年4 月23日、同年5月28日、同年6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鑑定函 文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08頁反面-109頁、第120、131、122 -124、133頁)。經臺灣師範大學復以:本件電腦調校無導 致系爭車輛引擎等零件先後3次發生損害不當之處,其理由 為如係電腦調校不當(空燃比過濃)會先將機油稀釋後導致 引擎溫度升高,換言之,在引擎零件要受損害前該引擎溫度 會先升高,此刻車輛的儀表板上會給駕駛者警告(例如引擎 溫度過高警示表),如再繼續高速行駛下其損害的結果會是 活塞與汽缸相互鎖死(或俗稱咬死),更嚴重者活塞連桿會將 汽缸打破(俗稱伸怪手),其引擎內部損傷零件的痕跡會是以 燒損狀況為主,而非以撞擊痕為主要的損害原因。經查,前 開鑑定報告書內容之共同會勘的損害結果為「斷裂」、「齒 崩」、「彎曲」、「磨損」、「撞彎」等撞擊痕為主,因此 ,本人(即鑑定人李景峰)斷定此案與電腦調校不當無關。 另因本件鑑定重點在於引擎之損害是否與電腦調校不當有關 ,且經明確判斷如前,而被上訴人僅做引擎外部噴油嘴及汽 油幫浦之更換,並未更動引擎內部零件,是已無再找出系爭 車輛引擎損壞原因之必要,亦無庸就其他事項再為答覆等情 ,亦有臺灣師範大學102年9月11日台師大工字第000000000 號函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35-136頁)。 ㈨上訴人再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結果並未針對被上訴人更 換1000cc噴油嘴、225cc汽油幫浦及F-CON電腦調校空燃比( 即空氣與汽油之比例,標準理想值為14.7左右)等事項;且 忽略前開林百福副教授於補充鑑定報告中所稱系爭車輛引擎



於第二次損壞時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之供油過 多情形;又伊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 機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見本院卷㈠第143頁);另 前開鑑定報告並未針對第三次電腦調校所造成之損害為鑑定 ,經伊以第三次調校F-CON3.3電腦裝配在同款他車上實測之 空燃比為9(見本院卷第57頁),且因調校供油過濃致火星 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惟查:
⒈本件上訴人一再主張被上訴人所為電腦調校不當使空燃比 過濃、供油過多,因供油過多會稀釋機油,使引擎機械潤 滑不足,機油引擎溫度會升高,一般是針對機油溫度來監 控等情(見本院卷㈠第188頁);是上訴人亦認為供油過 多空燃比過濃會導致機油溫度升高,核與前開臺灣師範大 學鑑定所稱「電腦調校不當(空燃比過濃)會先將機油稀 釋後導致引擎溫度升高」等情相符,而該鑑定函文中亦稱 在引擎零件要受損害前該引擎溫度會先升高,此刻車輛的 儀表板上會給駕駛者警告(例如引擎溫度過高警示表), 如再繼續高速行駛下其損害的結果會是活塞與汽缸相互鎖 死(或俗稱咬死),更嚴重者活塞連桿會將汽缸打破(俗稱 伸怪手),其引擎內部損傷零件的痕跡會是以燒損狀況為 主,而非以撞擊痕為主要的損害原因等情,為上訴人所不 爭,亦與溫度升高而呈現燒損而非撞擊痕之常情相符,乃 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以林百福副教授為鑑定時與兩造共 同會勘,並依車主即上訴人之所述之第1、2次引擎損壞部 分,係以「斷裂」、「齒崩」、「磨損」、「撞彎」等撞 擊痕為主(見原審卷第136-137頁),而非燒損,認定前 開引擎損壞與因供油過多致引擎機油溫度升高無關,並進 而認定該損害與被上訴人所為之電腦調校無關,自無再對 被上訴人電腦調校有無不當再加鑑定之必要,尚無違誤。 ⒉另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第1次為電腦調校時,上訴人所 交付之系爭車輛之進氣渦輪增壓機係由原廠5號改為6號、 噴油嘴由原廠560cc改為750cc、汽油幫浦由原廠195cc改 為225cc等情,如前開不爭執事項㈡所載,上訴人並自陳 伊於第1次調校時有要求加大馬力,被上訴人告訴伊要選 用1,000cc噴油嘴及225cc汽油幫浦,伊有同意等情(見原 審卷第163頁反面、本院卷㈠第114頁反面);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亦稱當時有以馬力測試機來測系爭車輛之引擎狀 況,發現750cc噴油嘴無法達到上訴人要求之動力,可能 是當時的噴油嘴有問題,或者汽油幫浦不夠力,伊有建議 上訴人查原因,但因上訴人急著要比賽,所以經過上訴人



同意才通通換掉,以伊經驗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等 語(見原審卷第163頁反面);再參以上訴人自陳其係從 事中古車買賣、也懂汽車修理,系爭車輛係伊向玩車之客 人所購買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4頁正、反面);是系爭 車輛由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前即遭改裝,並已加大進氣渦 輪增壓機、噴油嘴、汽油幫浦,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進行 電腦調校以加大馬力,且不爭執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所稱 引擎改大、噴油嘴就要換大之經驗,並以經營中古車買賣 、也懂汽車修理之專家身分,同意被上訴人更換噴油嘴為 1,000cc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難認被上訴人為系 爭車輛更換為1,000cc噴油嘴及將225cc汽油幫浦換為新品 ,有何瑕疵或不當。至被上訴人於第3次為電腦調校時將 系爭車輛之1,000cc噴油嘴拆除改用560cc噴油嘴,乃配合 當時系爭車輛之引擎已換回原廠之5號進氣渦輪增壓機所 致。上訴人援此主張被上訴人為第1次電腦調校時為其換 裝1,000cc噴油嘴有瑕疵,並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鑑定未 論及噴油嘴、汽油幫浦之更換而不具參考價值云云,自不 足取。
⒊又系爭車輛引擎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係因 比賽用車之引擎要求極端嚴苛,致該引擎之吹漏氣(blow -by gas)較一般正常車輛之引擎頻繁,自然對機油之稀 釋度也會相對嚴重;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 係數不同,會造成引擎之吹漏氣體(blow-by gas)之洩 漏更加嚴重,這些吹洩氣體會跑到油底殼,會沖淡機油; 又組裝之CP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若不合乎原廠規定時,亦 會使吹洩氣體嚴重洩漏等語;分別有前開林百福副教授之 鑑定補充說明及其原審之陳述為憑(見原審卷第193、197 頁),是系爭車輛引擎之機油濾心及機油中有濃烈汽油味 ,實係因比賽用車引擎吹漏氣較一般正常車輛頻繁,且該 引擎經改造後之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 不同,及該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不符原廠規定等,均使引 擎之吹漏氣體之洩漏更加嚴重所致,尚難憑此認被上訴人 所為第1、2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
⒋另上訴人提出光碟(即本院卷㈠第172頁後附之光碟)影 像證明其於100年7月17日駕駛系爭車輛於龍潭試車時,機 油溫度由90度升到145度(原廠儀表仍顯示正常),此乃 因空燃比過高才會發生之現象(見本院卷㈠第143頁)云 云;業據被上訴人否認該光碟為系爭車輛於是日之拍攝影 像。縱系爭車輛確於100年7月17日於上訴人試車時確有如 上之情形,惟依前開所述,或為系爭車輛引擎係供比賽之



用,或美國鍛造活塞與原廠日本引擎之膨脹係數不同,或 該活塞與汽缸間之間隙不符原廠規定等,造成引擎之吹漏 氣體(blow-by gas)之嚴重洩漏,稀釋機油造成機油溫 度上升所致,況且系爭車輛引擎於第1、2次之損壞並非溫 度上升所造成之燒損狀況,亦如前述,自難僅以該引擎機 油溫度上升即認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不當供油過多空燃 比過濃所致,並進而使系爭車輛引擎受有損害。 ⒌又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固未針對第3次電腦調校所造成之 損害為鑑定;然上訴人以第3次調校F-CON3.3電腦裝配在 同款他車上實測之空燃比為9(見本院卷㈠第57頁),才 會造成損害云云;經被上訴人抗辯一樣的電腦放在不同之 車輛上所得之相關數據即有不同,而否認前開上訴人實測 光碟影像之證據力。至上訴人再主張第3次調校後因供油 過濃致火星塞黑嚕嚕而車行不順云云(見本院卷㈠第57頁 ),並提出透過網路詢問經2位教授回應係因供油過多燃 燒不完全造成火星塞黑嚕嚕與噴紅火現象之資料為憑(見 本院卷㈡第20-26頁)。然上訴人自陳於林百福副教授為 鑑定時,曾向鑑定人稱系爭車輛沒有噴火情形,嗣改口說 有改排氣管都會噴火等語,經原審當庭播放該錄影光碟屬 實(見原審卷第181頁),是系爭車輛經被上訴人第3次電 腦調校後是否有行駛噴火情形,及該噴火狀況是否因供油 過多燃燒不完全所致,要非無疑,上訴人僅以車輛排氣管 噴出很長紅色火焰及火星塞黑嚕嚕照片(見本院卷㈡第20 頁)上網詢問2位教授所為前開意見,尚不足證明該噴火 車行不順現象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校供油過多所致。況且 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第3次電腦調校後雖發生異常現象, 但引擎沒有損壞;伊所提40萬6,750元單據(見原審卷第 94頁)為檢修費用,並非車輛損壞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㈠ 第35頁反面-第36頁),即系爭車輛並未因被上訴人第3次 電腦調校而發生損害,且上訴人所提該鉅額之檢修單據亦 未能證明被上訴人有電腦調校不當之情形。因此,自難單 憑系爭車輛之火星塞有黑嚕嚕之情,即可認被上訴人之電 腦調校有供油過多空燃比過濃之不當情形,或因此致上訴 人受有系爭車輛本身之毀損及使上訴人為額外支出之損害 。
⒍綜上,上訴人以前開臺灣師範大學之鑑定結果不具參考性 ,及被上訴人第三次電腦調校有供油過多之不當,並據以 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3次電腦調校均有供油過多之不 當,或使其受有損害云云,均不足取。
㈩末以,被上訴人出售F-CON電腦予上訴人並予調校,應屬產



品出售服務之附隨義務,且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所提日本 HKS公司發給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程克強完成F-CON訓練之證 明書(見本院卷㈡第47頁),被上訴人非無能力為系爭車輛 之電腦調校;另被上訴人亦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林建 勳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及技術士證(見本院卷㈡第63-64頁 ),證明其受僱員工林建勳具有汽車修護相關證照,被上訴 人即得為上訴人所有系爭車輛為更換1000cc噴油嘴、225cc 汽油幫浦;又被上訴人稱其公司於70幾年即設有修車廠,旋 因找不到處所而搬回淡水辦公室時並未從事修車業務,嗣再 找到場所而仍繼續經營修車業務,上訴人前來修車時確實未 辦理修車之營業項目登記,惟事後已補辦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44頁);而上訴人復自陳其確實於修車廠內進行修車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44頁反面)。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 人程克強無技師執照,且被上訴人之公司營業登記項目不包 括汽車修理(被上訴人或違反公司登記之相關行政規定,然 尚難據此認定其履約有可歸責性),主張被上訴人為其電腦 調校及更換噴油嘴、汽油幫浦具有可歸責性云云,亦不足取 。
六、依前所述,因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所有車輛引擎等零件損 害及其他費用之支出,係因被上訴人電腦調教不當,或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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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