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林煥周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孫大龍律師被上訴人 何建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惠民(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建華(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何慧貞(即陳盛娘之繼承人) 郭威 張捷玲 程司炫影 周業山 郭怡儒 路蘭芬 雷傅勤和 劉貴寶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上訴人 俞繼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