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曜倫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曜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曜倫(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5 號判處有期 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維持原判決, 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9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101年4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 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