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701號
TPHM,103,聲,1701,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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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阿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7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阿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阿勇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 奪公權4 年,經最高法院以101 臺上字第258 號駁回上訴確 定。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 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阿勇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 月,褫奪公權4 年,經本院以99年度選上訴字第15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4 年,經最 高法院以101 臺上字第25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1 年 3 月7 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8 月9 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3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7 月8 日。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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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