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華玲(原名陳依嫻、沈華玲、沈革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5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華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華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 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 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 ,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 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 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 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 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 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2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第3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4號所示之罪,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第5號至第8號所示之罪, 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判決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1 號至第2號、第4號、 第9 號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 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 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 之刑,有受刑人於103年4月21日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第8 號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 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 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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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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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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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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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 │99年8月27日 │100年5月28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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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35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535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79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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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3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73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15日 │100年12月16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73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73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
│決├──┼───────────┼───────────┼───────────┤
│ │確定│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15日 │100年12月16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1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73│101 年度執字第2908號編│
│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至4經臺│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24號定其應執行│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0│
│ │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8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11月確定;編號1至4│
│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 │ │1 年度聲字第1124號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 │ │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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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四 │五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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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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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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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 │100年5月28日 │100年2月2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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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2798號│100年度偵字第1444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4441號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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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0年12月16日 │102年5月29日 │102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10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
│決│ │ │ │ │
│ ├──┼───────────┼───────────┼───────────┤
│ │確定│100年12月16日 │102年6月21日 │102年6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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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281號編號5│
│ │101 年度執字第2908號編│至8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
│ │號3至4經臺灣桃園地方法│73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 │
│ │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0│ │
│ │8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11月確定;編號1 至│ │
│ │4經同院以101年度聲字第│ │
│ │11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1年7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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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七 │八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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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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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 │
│ │ │金新臺幣5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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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0年4月16日 │100年5月28日 │100年5月28日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44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4441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4441號等│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實│ │ │ │ │
│審├──┼───────────┼───────────┼───────────┤
│ │判決│102年5月29日 │102年5月29日 │102年1月22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31號 │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決│ │ │ │ │
│ ├──┼───────────┼───────────┼───────────┤
│ │確定│102年6月21日 │102年6月21日 │102年4月16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否 │ 是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281號編號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至8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02 年度執字第6281號 │
│ │731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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