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3年度,32號
TPHM,103,侵上訴,32,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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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國祥
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
侵訴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31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一、三(二)、四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被訴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三(二)、四部分無罪。其他(原判決附表編號二、三(一)部分)上訴駁回。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2年2月18日起,依多元就業方案擔任財團法 人私立天主教00智能發展中心(下稱00中心)00學園之 助理教保員,平日學員對其暱稱為「0老師」、「沙坑老師 」或「老大」,主要工作為協助、輔助教保員接送學員往返 中國石油公司關西服務區加油站(下稱關西加油站)上下班 、於中午時分與部分學員至00中心本部載送飯菜回00學 園及鄰近之麵包加工廠為其他學員分送午餐,以及至00學 園之室內苗圃協助學員培育植栽等事務。詎甲○○明知00 中心之服務對象均為智能障礙者,其中代號0000000000(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十八歲以上之人,下稱甲男)雖屬中 度智能障礙學生,惟依其之智識程度及自理能力尚得以至關 西加油站上班。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利用與甲男共同在 室內苗圃工作之機會,而於附表編號一(即原審附表編號二)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方式對甲男為強制 猥褻行為1次;又另行起意,利用載送甲男上下班之機會, 於附表編號二(即原審附表編號三(一))所示時間、地點,以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方式,對其為性騷擾之行為1次。案經關 西加油站站長事發後發覺甲男行為異常,在上班時間時常突 然不見人影,並無意間聽聞其他學員談論甲男遭受性侵之談 話內容,經站長通報00中心組長介入調查,始悉上情。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起訴範圍之確定及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




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原記載被告甲○○於102年4月中旬至 同年5月24日間於00學園前關西服務區加油站路途中某處 ,駕駛00所有之廂型車,於上午(早班)或下午(晚班) ,接送甲、乙至關西服務區加油站上、下班途中停等紅燈時 ,不顧甲、乙之反對,徒手抓摸甲、乙生殖器各2次。嗣經 公訴人於102年12月10日提出撤回起訴書,撤回上開部分被 告徒手抓摸甲、乙生殖器各1次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從 而,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三部分,本院之審理範 圍縮減為原審附表編號三之部分,即徒手抓摸甲、乙生殖器 各1次,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陳稱:證人 葉盛發魏瑞蓉、A2、葉律章、洪伯宏、B7於偵查中;證人 B5、B7、吳拱辰於警詢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原審卷第137 頁背面至第140頁);嗣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雖供稱:對 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49頁反面),惟被告於本 院審判期日仍爭執上開證人之供述都是傳聞證據(本院卷第 76頁反面),查無傳聞法則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自不得 作為證據。
(二)關於證人葉盛發魏瑞蓉、A2、葉律章、洪伯宏、B7於偵查 中之證述:
1、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 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 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 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 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 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 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 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 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 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 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 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指訴訟上 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此與 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否則,如被 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檢察官偵 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即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 5條第2項規定,即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 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 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7448號判決可資參照。
2、次按,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 及訴訟權基本內容之一,不容任意剝奪;其於現行刑事訴訟 制度之設計,則以刑事訴訟法第 166條以降規定之交互詰問 為實踐,藉賦予當事人在公判庭當面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 見真實之機會,而辨明供述證據之真偽。然此項詰問規定, 屬於人證之調查,與刑事訴訟法第 164條規定證物應提示辨 認或告以文書要旨,第 165條所定筆錄文書應宣讀(交付閱 覽)或告以要旨等物證之調查,同屬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 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 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 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 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 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 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被告於審判中 非不得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 288條 第 2項前段規定「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 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即明斯 旨。從而,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 2項規定,係屬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1870號判決可資參照。
3、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第2項所稱得為證據之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以及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如法院於審判 中已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 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該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及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陳述,仍非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證人魏 瑞蓉葉律章已於審理中到庭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縱證人 魏瑞蓉葉律章於審理中所述與其於偵查中所述略有出入, 惟辯護人並未釋明證人魏瑞蓉葉律章於偵查中所述有何顯 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完足調查,是參照前揭說明,堪認



證人魏瑞蓉葉律章於偵查中之證述,應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本院並未以證人葉盛發、A2、B7、吳伯宏於偵查之證述, 作為對被告有罪之證據,是以關於上開證據其證據能力之有 無,自無庸論擬。
4、至於卷附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又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 認宜作為本件認定之依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撤銷改判無罪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一、三(二)、四部 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自102年2月18日起,依多元就業方案 擔任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00智能發展中心(下稱00中心 )00學園之助理教保員,平日學員對其暱稱為「0老師」 、「沙坑老師」或「老大」,主要工作為協助、輔助教保員 接送學員往返中國石油公司關西服務區加油站(下稱關西加 油站)上下班、於中午時分與部分學員至00中心本部載送 飯菜回00學園及鄰近之麵包加工廠為其他學員分送午餐, 以及至00學園之室內苗圃協助學員培育植栽等事務。詎甲 ○○明知00中心之服務對象均為智能障礙者,其中甲男、 乙男(代號0000000000)雖均屬中度智能障礙學生,惟依其等 之智識程度及自理能力尚得以至關西加油站上班。詎甲○○ 仍基於強制猥褻、性交之犯意,分別:
(一)於102年2月18日至同年5月24日期間,駕駛00中心所有之 車號0000-00(藍色)或00-0000(綠色)號廂型車載至00 學園苗圃,路途中,甲○○不顧甲之抗拒,將手伸進甲之內 褲內抓弄其生殖器,續為甲口交,事畢,要求甲不可透露, 否則要報警等語。
(二)利用甲○○駕駛00所有之廂型車,於上午(早班)或下午 (晚班),接送乙至關西服務區加油站上、下班途中停等紅 燈時,不顧乙之反對,徒手抓摸乙之生殖器乙次。(三)利用將甲載回其橫山鄉住處,違反甲之意願,徒手抓摸甲之 生殖器,俟甲○○送甲回家後,甲遭其父責備其晚回家等語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第224條之1之犯 行。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強制猥褻、性交之犯行,辯稱:我 是被誣陷的,是甲男跟我說葉律章及其他老師帶他們去韓國 參訪時有讓甲看A片並發生性行為,我去找葉律章他們,問 他們說學員都是有心智障礙的學生,怎麼可以對他們做這種 事,他們為了報復我揭露事情,才讓學員串證陷害我,我對 學員這麼好,還讓他們去我家,怎麼可能對他們做這種事,



我是無辜的云云。
三、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 、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 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 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 ,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 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 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一)關於指訴被害人甲男遭強制性侵之部分:被害人甲男於偵查 時證稱:去載飯時,0老師叫我跟他坐一起,他摸我的小鳥 ,另外在包麵包那裡,他叫我拿菜上去,叫我幫忙他,沙坑 老師吃我的小鳥,他脫我褲子,他載我回我家時,在車上也 是叫我坐前面摸我的小鳥,沙坑老師吃我的小鳥是去做麵包 地點路上的車內,我不知道車子的顏色,沙坑老師吃完後, 我的小鳥會變硬硬的,我會痛等語(偵卷第8頁至第9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甲○○吃我的小鳥是在加工廠,那裡沒 有人,他吃我的小鳥,那是在車上,沙坑老師吃我的小鳥時 ,我有說不要,他就繼續吃,繼續舔,我們去麵包加工廠時 ,還沒到加工廠,沙坑老師停下來在車上吃我的小鳥等語( 原審卷第101頁背面至第104頁)。
(二)關於指訴被害人乙男遭強制猥褻之部分:被害人乙男於偵查 中證稱:沙坑老師有摸我下面老二那邊,是在廂型車上面, 我是上晚班,車上還有其他3個同學,是藍色那1台,我是坐 駕駛座旁,他摸我2次,1次是早班下班時他來加油站接我, 1次是晚班上班時,他載我,他開車時,手就伸進褲子拉鍊 的地方,我不喜歡生氣,就打車的置物箱,我記得是4月中 ,我們中心還沒有去韓國之前發生的,我被摸的時候沒有講 ,是後來發生甲男的事情發生後,魏組長問我,我才說的, 我不喜歡人家摸我,沙坑老師平常上班的路上會動手動腳( 手摩擦手臂及大腿)等語(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我跟甲一起坐在前座,沙坑老師只有摸我1次 ,其他時間地點就沒有摸我了,沙坑老師摸我的時候是下班 的時候,沙坑老師摸我的時候,沒有摸甲男,沙坑老師摸我 的時候,我早班,跟摸甲男是不同天。(審判長告知證人乙 以勵馨娃娃示範),他這樣摸我,隔著褲子,手沒有伸進去 ,老師是停下來的時候摸我的,下高速公路,在關西,我有



跟老師反抗,可是他不聽啊,我有隨時帶著音響,坐車時我 都放在椅子下面,沒有放座位旁等語(原審卷第80頁至第86 頁)。
(三)關於指訴被告利用將甲載回其橫山鄉住處,違反甲之意願, 徒手抓摸甲之生殖器部分:甲男於偵查中係證稱:他載我去 他家喝水,在他家有摸我的小鳥,回到家爸爸就罵我怎麼這 麼晚回家等語(他字卷第19頁);於原審證稱:沙坑老師摸小 鳥,去上班一次,回去一次,農場一次,到山上加工廠上次 一次、下來一次等語(原審卷第101頁),並未提及有在被告 住處摸其生殖器之事。可知,此部分被告前後指述並不一致 ,而有瑕疵。
(四)又檢察官所指被告上開三次犯行,除被害人甲男、乙男各別 之指述外,其他證人B1、B2、B3、B6、B7、甲男、乙男均未 有相同之證述(其等證言詳如下述有罪部分)。另證人即華光 中心苗圃管理員吳拱辰於原審證稱:溫室與苗圃是二個地方 ,如果我在溫室就看不到苗圃,在苗圃就看不到溫室。我沒 有看過被告對學生做不好的行為等語(原審卷第65頁)。至甲 男指述被告對其口交部分,除甲男之證述外,本件並無對甲 男做身體檢查,未對甲男生殖器採取口液,檢驗是否有被告 DNA,無從佐證甲男之證述是否真實;警方刑案現場勘察報 告對被告所駕車輛內部及副駕駛座座位週遭檢測,均未發現 精液班跡,亦有勘察報告乙份在卷何佐(偵卷第148頁至153 頁)。又甲男指訴被告載其回被告住處時,有抓摸甲之生殖 器乙節,甲男之父於原審證稱:我兒子稍微有講過,說摸大 腿那個地方,我兒子不要給他戴,說很怕他等語(原審卷第 96頁);甲男之姐於原審證稱:弟弟有跟我講過一次說老師 會摸他的下體,甲男是用指的,指生殖器,是今年清明節前 ,甲○○載他回來,那天弟弟回來還滿晚的,我第一次看到 被告等語(原審卷第99頁)。惟上開二證人均係聽聞自甲男所 述,並非親眼目睹被告載甲男回來時有對甲男有猥褻之行為 ,不能作為補強證據。從而,上開部分,僅有被害人單一指 述,並無其他佐證,依上開說明,欠缺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 指證、陳述之真實性。綜上,公訴人之舉證,不能使本院確 信被告有上開公訴人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之犯 行。
四、至於被告另辯稱:本件係因被害人甲男出國參訪時被保教員 性侵乙事遭被告知悉,而00中心老師為求自保始教唆學員 串證設詞攀誣被告云云,惟查:被害人甲男於偵查及原審之 證述,從未曾表示有遭受其他教保員性侵乙事,是以,被告 前開指摘是否真實,已有可疑。再者,被告表示被害人甲男



係明確指稱保教人員利用出國同房之機會有對其肛交、口交 等情,然據被害人甲男之姐於偵查中證稱:我弟弟不懂肛交 、口交,他不會這類名詞,我也沒有聽過他說從韓國回來有 遭老師性侵的事,他還滿開心分享照片的等語(偵卷第127 頁);證人葉律章於偵查中證稱:後來我有問甲,甲就說甲 ○○有摸他的身體、背,沒有提到被摸小鳥,當時甲○○還 在職,因為我知道甲沒有能力描述肛交、口交之事等語(他 字卷第63頁);證人魏瑞蓉即華光中心保教組長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有一天中午被告在質問老師洪伯宏與葉律章,責問 他們二個欺負甲男的事情,這件事情結束後,我問甲男到底 怎麼回事,甲男說被告叫他這麼說。被告很肯定告訴我甲男 是說跟其他保教老師肛交,但以我的專業知識,我們的孩子 不會講肛交這樣的詞等語(原審卷第68頁)。可知,上開證 人一致證述甲男不會使用肛交等特殊名詞,以甲男係中等智 障程度,應屬可信。且甲男有將遭甲猥褻之事告訴同學,如 甲男赴韓國旅遊時,有遭其他老師性侵,理應會告知其他同 學,但B1、B2、B3、B6、B7等,均未證述有類此情事,被告 所辯自難憑採。且依證人魏瑞蓉上開證述,甲男說是被告教 他說被其他老師肛交之事,不能排除係被告怕甲男指訴其猥 褻之事遭調查,而刻意移轉視聽之舉。惟此部分僅能認定被 告之辯解不可採,但不能據以反證被告確有上開被指訴之犯 行。
五、原審疏未詳酌上情,就上開(一)(二)(三)部分(即原審附表 編號一、三(二)、四部分),遽為罪刑之諭知,認事用法, 自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請求撤銷改判,核 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 銷,此部分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參、上訴駁回部分(本判決附表編號一、二,即原審判決附表編 號二、三、(一))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附表一、二所示犯行,辯稱:苗圃係由 吳拱辰先生負責管理,且有多人一起工作,不可能在苗圃對 甲男猥褻。又伊開車載學生,車上亦有多位學生,不可能對 甲男為猥褻行為,如果我有摸甲男生殖器,甲男理應早就向 校方反應云云。
二、經查:
(一)被害人甲男於偵查中證稱:沙坑老師每次都叫我跟他一起坐 ,其他兩位同學則是坐前面(指第一排座椅),我平常都是 穿著這樣鬆緊帶的褲子【註:學員應穿繫皮帶的褲子,但因 被害人甲不會解開皮帶,所以加油站融通他穿鬆緊帶的褲子 】,沙坑老師山上摸我1次,拔草、種菜、開會也有。他還



有帶我去他朋友家喝酒,他自己喝,他是在車上摸我等語( 偵卷第9頁至第10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沙坑老師有載 我去加油站跟送飯,有摸我,就是叫我去坐前面,(小小聲 回答)摸小鳥,去上班1次、回去1次,農場1次、到山上麵 包加工廠,上去1次、下來1次,沒有記下來總共幾次,另外 甲○○還有摸我屁股,弄便便的地方,有脫掉我的褲子,他 的手指有插進肛門,有脫我的外褲及內褲,是發生在種菜那 邊,沙坑老師摸我多久我無法回答,甲○○還有在車上、種 菜那邊,做麵包那邊都有摸我,下來的時候在OK便利商店買 東西那邊,左邊有個學校,在車上沙坑老師摸我小鳥,沒有 人看到,當時車上有其他同學,同學下去買東西,只有我跟 老師,他在車上摸我,摸我的時候,沒有把褲子脫掉。在苗 圃拔草時,我是穿著褲子,然後沙坑老師用食指捅我屁股, 在加油站的時候,沙坑老師開車,我跟沙坑老師坐一起,我 坐右邊,沙坑老師摸我,手沒有伸進去,有反抗,但是沙坑 老師還是一直摸,我在苗圃拔草的時候也有反抗,可是沙坑 老師還是一直摸,是在葉老師他們還沒有來的時候,去沙坑 老師家的時候也是一樣,我坐右邊,他摸我,手沒有伸進褲 子,是一直摸,可是沙坑老師還是繼續摸,在苗圃時沙坑老 師摸我屁股時,葉老師和吳老師都還沒下來,我不知道他們 去那裡了,去加油站老師摸我的時候,車上有我、乙男、還 有B1,我和B1坐在一起,都坐在前排等語(原審卷第101頁 至第104頁)。
(二)證人乙男於偵查中證稱:我跟甲去加油站上下午班的時候, 甲○○開車,本來我坐甲○○旁邊,後來開到一半,他就叫 我坐後面,叫甲坐前面繼續開車,開到一半,甲○○就手摸 甲的LP(指出男性生殖器的位置),沒有伸到內褲裡,當時 我是坐在第2排的位置,剛開始我以為甲○○在開玩笑,但 幾天下來,都看到老大一直摸甲的LP,都是等紅綠燈的時候 摸的,有時甲去拔草,甲○○就趁機站在甲後面去抓甲的屁 股,但我問老大為什麼一直摸甲,他就會說我不能講出去, 不然就死定了,我曾經在我們去上班的路上,利用等紅綠燈 的時間及拔草的地方看到甲○○摸甲的LP,其他地方我不清 楚,我不清楚那時開的車子是藍色或綠色的,我後來注意甲 被甲○○摸甲LP時,甲有用手撥開,並發出嗯的聲音,以我 跟他相處的經驗,這表示他不喜歡或生氣(偵卷第112頁至 第114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坐在駕駛座開門的旁邊 ,甲男坐在開車排檔旁邊,沙坑老師的旁邊,我跟甲男一起 坐在前面,我有看到沙坑老師摸甲男1次,是摸下面,摸甲 男的時候,甲就很生氣,臉變掉,還有用手把沙坑老師推掉



,沙坑老師就停下來,沒有摸了(對於沙坑老師摸甲男的次 數思索很久),我在不同天看到沙坑老師摸甲男各1次,情 形不大一樣,是摸甲男生殖器那邊,是隔著褲子摸,第2次 是沙坑老師載我去上班時,也是隔著褲子摸,甲男沒什麼反 應,有把沙坑老師的手撥開,沙坑老師就停了沒有繼續摸, 我2次都是坐在甲男旁邊,沙坑老師摸甲男的時間我都忘了 。2次都是早班,但是是不同天,(對於沙坑老師摸甲男的 時間思索很久),對,沙坑老師摸甲男的時間是我跟甲男要 去上晚班的時候,我沒有看過沙坑老師在苗圃摸甲的生殖器 ,我沒有去過苗圃,(又說)我有看到,在溫室裡,我有看 到(又說)可以讓我想想嗎?我不記得了等語(原審卷第80 頁至第85頁)。
(三)證人B3於警詢時證稱:我不太記得沙坑老師是在那裡摸甲男 的,印象是在車上,沙坑老師每天都要甲男坐前面(副駕駛 座位),我印象我只看過沙坑老師摸甲男1次,我看到沙坑 老師隔著褲子摸甲男的小鳥,當時甲男有將沙坑老師的手撥 開,甲男每次都很生氣,之後沙坑老師就沒有再摸甲男了, 我有要甲男不要坐前座,沙坑老師沒有摸我或其他人等語( 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平常對我 們很好,會載我們去加油站,我平常都是坐後面,我不知道 是第幾排,是靠玻璃的位置,甲也有坐在車上,他坐在前面 ,前面只有1個人坐而已,我有看到被告摸甲男的下面,摸 一下下而己,甲男沒有叫,被告一直欺負他、一直欺負他, 欺負他不是指打他、罵他,是一直欺負他,我看到被告摸他 3次,對,3次,我還保護他,甲是我的朋友,我看到被告一 直摸一直摸,我坐在甲男後面,甲男坐前面,是被告叫他坐 的,我看得到是因為我有站起來,甲男是我的好朋友,我們 一起上班,車上還有我、甲男、B2,我看到甲男被摸,超生 氣的,甲男有說不要摸我,甲男超生氣的,車上有我、乙男 跟甲男,我是同一天看到被告摸甲男3次,甲男每天跟我告 狀說被告會摸他,而且被告叫甲男坐前面,叫乙男坐後面, 我都有聽到,被告摸甲男應該是在早上,但我想了一下應該 是下午,被告是在車上摸甲男的,我不敢跟老師講,因為被 告恐嚇叫我不能說,我不敢講,怕被春花老師罵,但是甲男 是好人,他是我朋友,被告不能這樣對待他等語(原審卷第 58頁至第62頁)。
(四)證人B1於警詢時證稱:大約在102年4月份左右,甲男開始心 情不好,不愛跟我和同學玩,也不愛講話,因為我聽同學說 甲男被沙坑老師摸生殖器,所才試著跟他聊天,也私底下注 意到「老大」開車載我們出門時常會叫甲男坐駕駛座旁邊,



會趁停紅綠燈時,伸手摸甲男的生殖器,甲男也會很生氣將 老大手撥開,甲男有時會大叫出來,老大還會趁我們在苗圃 工作時,大力捏甲男的臀部,後來我曾經去跟老大說不要玩 的太過份哦,老大曾經主動去向組長說甲男的導師跟夜間導 師性侵甲男,他幾乎每次載我們出去都會摸甲男,我看見是 他徒手隔著褲子摸甲男的生殖器官等語(偵卷第16頁);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上班的時候會上車、下車,沙坑老師 會對甲男大小聲,有時候會摸甲男LP那邊,就是我們要上班 ,沙坑老師開車載我們的時候看到的,車上有我們要上班的 4個人,我上班也有看到、下班也有看到,甲男有1次上班的 時候跟老大吵了起來,就是老大摸甲男的時候,甲男的手有 反抗一下,然後就在加油站那邊吵起來,說什麼怎麼樣,其 他時間就是後待的花圃那邊,他們在拔草,沙坑老師有摸甲 男,不知道摸到那裡我忘記了,沒有脫他褲子,就是摸他下 面,摸他屁股那邊,是用手抓甲男的屁股也忘記幾次了。我 是坐後面,因為我比較胖,我都坐前面,但那天去7-11停紅 綠燈的時候,老大說要跟甲男講話,就叫我坐後面,老大沒 有一直摸甲男,是等有紅綠燈時才摸甲男,我本來都會一起 去花圃拔草,分配工作的是沙坑老師,後來因為沙坑老師會 摸甲男,我就離開了,以後就沒有在苗圃那邊了,我忘記那 時還有幾個同學在苗圃了,時間因為太久了,我忘記我看到 老師摸甲男時,車上有幾位同學了。(原審卷第87頁至第90 頁)。
(五)證人B2於警詢時證稱:甲男曾在下班後跟我講好幾次0老師 摸他生殖器官的事情,我曾看見0老師在開車過程中就將手 伸去摸甲男的生殖器,甲男每次都很生氣的撥掉0老師的手 ,我是坐0老師的後面,我看見他徒手隔著褲子摸甲男的生 殖器官(偵卷第18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00 中心是到加油站上班,沙坑老師有載我們去上班滿多次的, 我在車上子上有看到0老師摸甲男的下面,是車子停下來的 時候,是下班時候,甲男會把老師的手撥開,老師沒有脫甲 男的褲子,我看到過很多次,我是坐在後座,當時有4個同 學坐在車內,我不記得是哪4個了,我不記得是在那個紅綠 燈的時候摸的,但是老師都是停紅綠燈時摸甲男的,0老師 是同一天摸甲男很多次,其他同學在車上也都有看到,我不 敢說是因為0老師也是老師等語(原審卷第91頁至第93頁) 。
(六)證人B6於警詢時證稱:我曾經親眼看見0老師在苗圃工作室 後面隱密的地方,將甲男的褲子脫下,並以手指捅甲男的屁 股,目前我只記得這樣,其他的我記不得了等語(偵卷第24



頁背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沙坑老師有把甲男的褲子脫 下來摸甲男的屁股,裡面的褲子有沒有脫我忘記了,但我不 是很了解沙坑老師有沒有摸甲男的老二,我有聽甲男跟我說 過沙坑老師會摸他的生殖器,我在苗圃看到沙坑老師摸甲男 時,還有其他同學,但我不記得當天有多少同學在場,也不 知道有沒有其他同學看到等語(原審卷第94頁至第95頁)。(七)由上開證言可知,被害人甲男得以明確區分、說明在何地點 遭被告猥褻之情境,諸如被告駕駛00中心所有之廂型車搭 載被害人甲男、乙男及其他學員至加油站上班或下班路途中 時,會主動要求被害人甲男坐在副駕駛座的位置,然後在停 等紅綠燈的時間隔著褲子摸被害人甲男的生殖器官;另在澤 溪學園室內苗圃時,摸其生殖器或利用證人即保教員葉律章 老師或吳拱辰老師並未在場之機會,脫去被害人甲男的褲子 ,然後以手指捅被害人甲男的肛門(甲男之用語:便便的地 方)等情,是其歷次陳述大致相同,並無明顯齟齬之處,而 依被害人甲男之反應可見,其對於事物之理解,並不善於主 動架構事物態樣而完整表達,多需針對特定、簡要之提問始 得依其經歷之事實陳述,明顯並無虛構、誣指他人之能力, 是證人即被害人甲男不利於被告之證述,堪足採信。至被告 辯稱若其有對甲男為猥褻行為,甲男理應早就向校方反應云 云,惟甲男於偵查中已供稱:我沒有跟老師講,沙坑老師叫 我不要講等語(他字卷第18頁)。以甲男係中等智力障礙之學 生,對被告尊稱老師而不名,對被告之囑咐,自是言聽計從 ,則甲男未就此事對校方反應,並無不合理之處。(八)另交互勾稽證人乙男、B3、B1、B2歷次之證述亦均明確表示 被告於甲男搭乘其所駕駛之廂型車上、下班途中,時常主動 要求甲男坐在駕駛座旁之位置,且於停等紅綠燈短暫之時間 ,會隔著褲子觸摸甲男生殖器部位,甲男會要求被告不要再 觸摸他,有時會以手撥開被告,又經原審將證人甲男、乙男 、B1、B2、B3隔離訊問,並要求其等以勵馨娃娃表達甲男在 車上遭被告猥褻之情形時,證人甲男、乙男、B1、B2均係未 將勵馨娃娃外褲脫下而直接以五指伸張隔著勵馨娃娃的褲子 觸摸下體的動作(原審卷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17頁、第 120頁至第121頁)。另雖證人B3以勵馨娃娃示範被告如何進 行猥褻之行為時,係以手指進入勵馨娃娃的褲子內觸摸下體 處(原審卷第75頁),惟觀之證人B3於102年7月23日警詢時 證稱:「我看到沙坑老師隔著褲子用手摸0000-000000【即 甲男】的小鳥」(偵卷第20頁),本院審酌證人乙男、B3、 B1、B2、B6均因罹患中度智能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4紙、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1紙在卷可參(外放證物



),而證人B3等人為00中心之學員,其心智發展較一般人 為遲緩,對於事物之理解及記憶以及面對壓力之反應亦恐不 及常人之程度,交互比對證人B3於警詢之證述時距離案發時 間較為接近,而於原審訊問當時距離案發時間已逾年餘,而 人之記憶隨時間而淡化、模糊並非不無可能,況上開證人乙 男、B3、B1、B2等人對於被告是利用搭載證人乙男、B3、B1 、B2等人上、下班途中,特意主動要求甲男乘坐在副駕駛座 之位子,並隔著褲子觸摸甲男生殖器官之方式對甲為猥褻行 為等重要情節,均詳盡供述,至被告於接送之車上觸摸之次 次數,被告與上開證人證述不一,惟能確定至少有一次,堪 以認定。
(九)再證人甲男、B1、B6均證稱甲男在室內苗圃拔草時,亦遭被 告觸摸臀部等情,甲男係指訴被告摸其下體及以手指捅其肛 門處,乙男亦證述被告有於苗圃溫室有摸甲男下體,其既能 明確證述係在溫室,其有親眼目睹應可認定;至指訴被告桶 甲男肛門部分,證人B1證述被告大力捏甲男的臀部或用手抓 甲男屁股;B6於偵查中證述:被告將甲男褲子脫下,以手捏 捅甲男的屁股,於原審證稱,被告把甲男的褲子脫下來摸甲 男的屁股等語,前後供述不甚一致。惟上開證人甲男、B1、 B6經隔離訊問並以勵馨娃娃示意被告於00學園室內苗圃對 被害人甲男猥褻之行為方式時,均非呈現如被害人甲男在車 程中遭被告猥褻之方式係以五指觸摸甲男之性器官,而均直 接、立即反應被告係以食指戳甲男肛門處之方式為之(原審 卷第116頁、第118頁至第119頁),審酌上開證人甲男、B1 、B6雖屬智能障礙人士,於接受檢、辯雙方詰問暨原審訊問 時,詢答反應較常人遲緩,運用語言能力亦相對僅能用簡單 之日常用語問答,然對於問題尚可理解及回應,仍能清楚描 述生活經驗與事件過程中之人、事、時、地、物等內容,具 備概括之時序感、記憶力等概念,而得以言語正確敘述記憶 所及親身經歷事實,況其等日常生活規律而單純,是對於同 伴遭人以異於往常之方式對待,印象自然較為深刻,是上開 證人甲男、B1、B6上開證述,應可信為真實。至於證人甲男 、B1、B6關於證述被害人甲男於室內苗圃遭被告猥褻之情形 ,固不甚一致,但一致證述被告有脫下甲男褲子,至少有摸 其臀部之情形,至於被告是否有以手指戳進甲男屁眼,甲男 固證述被告有插進其肛門,惟B6於偵查中則僅含糊證稱係桶 其屁股,後改稱摸其屁股,是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以 手指插進甲男之屁眼。且一般人平時屁眼係呈緊閉之狀態, 如以手指戳入,肛門肌肉如被撐開,會有強烈疼痛感,醫院 大腸鏡檢查,醫師以手指探診,很多病人均忍不住哀嚎,其



疼痛可見一般。但甲男並未證述有何疼痛感覺,B1、B6也沒 有證述甲男有因疼痛而哀叫或哭泣之情形,應認被告並無以 手指強行插入甲男肛門之行為,僅能認定被告有以手撫摸甲 男臀部或以手指桶其肛門附近之行為。又依B6證述,被告係 於苗圃工作室後面隱密的地方,將甲男的褲子脫下來,證人 吳拱成於原審證稱:溫室與苗圃是二個地方,如果我在溫室 就看不到苗圃,在苗圃就看不到溫室等語,已如上述,且有 溫室及苗圃之照片在卷可稽(他字卷第46頁、47頁),足認被 告是刻意選擇在溫室內隱密處,則縱然吳拱成當日有在苗圃 工作,被告也會利用其不在溫室的時候下手。何況,被害人 甲男已證述當時吳老師不在,證人B1亦證稱:當時葉老師休 息,吳老師在辦公室電腦那邊,吳老師常常不會過去苗圃那 邊,休息的時候都是被告幫我們帶班,照顧我們等語(原審 卷第89頁),可知,被告有充分實施猥褻之機會。又起訴書 附表編號2係記載被告在苗圃徒手抓摸甲生殖器、以手指捅 甲之屁股,此情為乙、B6目睹,並認此部分成立一罪,顯係 指同日接續之行為,時間接近,地點相同,自應認成立接續 一罪,原審附表編號二僅論及被告以食指捅甲男靠近肛門之 身體部位,未敘及摸甲男生殖器部分,略有疏漏,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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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