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3年度,24號
TPHM,103,交附民,24,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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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楊燕婷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逸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逸峯10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上述刑事案件審判期日前
一日即103年5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宏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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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