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131號
TPHM,103,上易,1131,201405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家榮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
原易字第32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62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
二、被告楊家榮(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執行強制工作雖係 進入技訓所接受教化,但其功能卻與一般監所無異,遑論能 習得一技之長,是原判決顯對被告一罪兩判,僅係變相加重 其刑。且被告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100年9月30日止,任 職陞冠工程有限公司,有員工在職證明為證,非如原判決所



認有竊盜行為視以為常,犯竊盜罪之習慣等,然被告學識不 高,為原住民弱勢族群,因誤交匪友,加上被告父親楊春良 因年邁、中風、需終日洗腎,並領有極重度殘障手冊,所需 醫藥費甚鉅,且被告母親因照顧父親無法工作,及被告之女 楊宛樺年僅11歲,均仰賴被告扶養、照料,被告始在經濟困 苦之際,犯原判決所示犯行,惟被告對此深感悔悟,每念及 父親無法等到被告出監,實在悲痛萬分,若再令被告強制工 作,被告並恐缺席女兒楊宛樺之成長。綜上所陳,被告懇請 法院給予自新機會,依刑法第57條酌減輕其刑,並撤銷原判 決關於強制工作之命令云云。
三、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罪確定,甫於97年 1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 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 方式,竊得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十七所示之物。被告就上 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第1628號偵緝卷第45至50頁;原審原 易卷第37頁),核與被害人呂子軒葉春毅施德祥廖忠 彥、范添富何金成謝曉華陳春煌、章昌明、程明泉蘇登貴莊文正、黃文章、李應春高小祺張寶林於警詢 時證述、證人林秀桂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見第32277號偵 查卷第20至31頁;第15032號偵查卷第20至22頁;第12483號 偵查卷第56至61、64至84頁;第13861號偵查卷第9至10頁; 第10654號偵查卷第14至17頁)大致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安立環保企業社商業登記、收購鋁圈登記簿影本、監 視錄影翻拍照片、鋁圈蒐證照片、華陵村辦公室現場照片、 華陵村辦公室一樓平面圖手繪圖、三光村辦公室現場照片、 三光村無線電主機位置圖、平面圖、華陵村及三光村辦公室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所戴安全帽、穿著衣物之照片 、大安巡守隊遭竊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現場勘 察紀錄表、證物採驗紀錄表、蒐證照片、后厝村守望相助隊 辦公室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紀錄表、證物採驗紀錄表、 勘察同意書、烏林巡守隊遭竊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測繪圖 、現場照片、現場勘察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 年12月14日醫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0年9月13日刑 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1年5月29日刑醫字第000000 0000號鑑定書、101年6月1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大興里守望相助隊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現場照片、蒐 證照片、勘察同意書及紀錄表、地圖、八德市大強里巡守隊 勘察紀錄表、勘察同意書、現場及蒐證照片、長安里巡守隊 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勘察同意書、現場及蒐證照片、地



圖、龍山里巡守隊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勘察同意書、採 驗紀錄表、現場及蒐證照片、地圖、平鎮市金星里守望相助 隊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照片、北 興里守望相助隊辦公室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證物採驗紀 錄表、勘察同意書、現場及蒐證照片、菓林村守望相助隊遭 竊案蒐證照片、現場照片、地圖、樹林村守望相助隊遭竊案 蒐證照片、地圖、埔心國小遭竊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及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草漯保障宮志工服務處遭竊案現場 照片等各1份(見第32277號偵查卷第47至58頁;第15032號 偵查卷第29至30頁;第12483號偵查卷第85至185頁;第13 861號偵查卷第12至17頁;第10654號偵查卷第23至37頁)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甫於97年12月7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審酌被告正值盛年時期,不思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輕忽他人財 產法益,實有不該,影響社會治安非輕,所為非是,兼衡酌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 價值、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有期徒刑4月1次、8月16次,並就原判決附表編號二至編號 十七之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就原判決附表 編號一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台幣1,000元折 算1日。另被告自90年起,即犯多次竊盜案件,並均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被 告雖曾入監接受刑罰執行,卻未能知所警惕、反省改過,又 犯本案竊盜犯行,顯已長期溺於竊盜犯行,而產生不勞而獲 之偏差心態,致將竊盜行為視以為常,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 至明,準此,被告本案之罪,如僅藉刑罰之執行尚不足以根 絕其惡性,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施以特別教化,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慣、學習一技之長及正 確之謀生觀念,改正不勞而獲之心態,避免再以行竊方式圖 得生活所需,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是原審 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於刑 之執行前,令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核其認事用法 均無違誤,量刑亦甚妥適。被告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 新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徒憑己見對原 審量刑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等裁量權予以爭執,與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揆諸上開 說明,被告之上訴意旨應認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依同法第367條前段規 定,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陞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