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2545號
TPHM,102,上訴,2545,201405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25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季勇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46號,中華民國102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