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2194號
TPHM,102,上易,2194,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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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明政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君瑋律師
      姚孟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詩硯原名曾淑娥
      邱淑娟
      張春桂
      黃鈺晴
      周瑩英
      吳玉芸
      鄭莉庭
      鄭凱維
      羅尹勝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
第1297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09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鄭莉庭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曾詩硯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2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經該院以97年度聲減字 第2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吳玉芸前因賭博案件,經該院以99年度 簡字第2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2月25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彭明政於101年5月22日經由莊廖彩雲(涉嫌賭博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之子莊漢陽頂讓而接手經營登記設立於桃園縣 中壢市○○路00號1、2樓之「闊老爺電子遊戲場」(登記負 責人為莊廖彩雲),為該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在公 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 意,自同年月22日起,在上開遊戲場內供給賭博場所,擺設 如附表一所示之「跑馬八人座」1臺、「行星八人座」1臺、 「野蠻遊戲」4臺、「雙魚座」15臺、「滿天星7PK」64臺等 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士把玩並與之對賭,並先後僱用與 之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邱淑娟(自同年5月中旬起由彭明政



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鄭凱維(自同年6月1日起由彭明 政僱用,負責在門口過濾客人及泊車工作)、周瑩英(自同 年5月底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曾詩硯(自 同年6月1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櫃檯人員)、張春桂(自 同年6月10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黃鈺晴 (自同年6月15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吳 玉芸(自同年6月15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員) 、鄭莉庭(自同年6月15日起由彭明政僱用,擔任現場服務 員),於賭客入場後,以新臺幣(下同)1元開1分之比例在 選定之機臺開分,並依所選機臺之輸贏規則賭玩,若賭客所 押賭注中獎,可以獲取預設倍數之不等分數,若未押中,則 下注分數悉歸店家所有,俟賭客不續賭玩時即告知現場服務 員欲洗分,由服務員確認機臺上剩餘分數後,以1,000分兌 換1張1,000分積分卡之比例先折算成積分卡,並指示賭客至 店外乘坐由與彭明政邱淑娟鄭凱維周瑩英曾詩硯張春桂黃鈺晴吳玉芸鄭莉庭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羅尹 勝、魏名勛蔡明彥(擔任與賭客兌換現金工作,其中魏名 勛、蔡明彥未據起訴,非本案審理範圍)所駕駛之自用小客 車,在車上以1張積分卡兌換現金1,000元,藉此與不特定賭 客賭博財物謀利。嗣警方於同年6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 園縣中壢市○○○街00號前,當場查獲羅尹勝在其所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與賭客魏繼成兌換現金,而 以現行犯逮捕其二人,並自羅尹勝身上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再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開遊戲場搜 索,當場查獲彭明政邱淑娟鄭凱維周瑩英曾詩硯張春桂黃鈺晴吳玉芸鄭莉庭等人,並扣得附表一、三 、四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一)關於共同被告羅尹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 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雖主張證 人即共同被告羅尹勝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



羅尹勝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供,否認係闊老爺電子遊戲場 之員工,且非以現金1,000元兌換1張1,000分之積分卡,亦 非店內人員撥打電話通知其與賭客兌換現金等詞,均與警詢 所述有明顯不一致之情形;惟經原審勘驗羅尹勝於警詢中答 詢情形,錄影畫面始終連續,並無中斷或暫停情況,詢問員 警與羅尹勝係一問一答,詢問員警、打字員警及羅尹勝之態 度均自然平和,顯係出於羅尹勝自由意志之陳述,未見遭受 不正方式取供,且其於隨後檢察官偵訊時,亦為相同之陳述 ,且未向檢察官表示警詢供述有不實在、或有非基於自由意 志之陳述、或遭員警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法取證之情形, 兼酌羅尹勝於警詢當日係經搜索逮捕到案,較無餘裕時間思 考其證詞對他人之利弊與後果,所言較可能純出於記憶與經 歷,故其上開警詢陳述應有值得信賴合法之外觀,客觀上已 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又其警詢之陳述雖與檢察官偵訊 時供述相同,但二者繁簡有別,仍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 必要,是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彭明政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並未釋明羅尹勝於偵查中經具結後之證 詞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遽予主張羅尹勝於偵查中之證詞無 證據能力,顯非可採,自應認羅尹勝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證人魏繼成朱文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筆錄 上訴人即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雖另主張證人魏繼成於警詢時 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2之規定,證人魏繼成於警詢之陳述對被 告彭明政而言固屬傳聞證據,然其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 分具結後陳述,翻異前供謂不知換現金之人是否為闊老爺電 子遊戲場之員工,小姐告知店內沒有換現金,看外面有沒有 人跟你換,因時間經過已久,印象模糊,當時急著要回家, 才那樣說等云,與警詢所述有明顯不一致之情形;而證人魏 繼成於警詢之陳述,未見遭受不正方式取供情形,係出於其 自由意志之陳述,且其於隨後檢察官偵訊時,亦為相同之陳 述,且向檢察官表示警詢「都實在」,「沒有」不法取供行 為(見偵二卷第118頁),兼酌魏繼成於警詢當日係經搜索 逮捕到案,較無餘裕時間思考其證詞對他人之利弊與後果, 所言較可能純出於記憶與經歷,故其上開警詢陳述應有值得 信賴合法之外觀,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又其 警詢之陳述雖與檢察官偵訊時供述大致相同,但二者繁簡尚 屬有別,仍具有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應例外認為有



證據能力。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及依上說 明,自應認魏繼成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 力。被告彭明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復未釋明魏繼成於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遽予主張其於偵 查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顯非可採。至證人朱文龍之警詢證 述,本院並未引用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故不再論述證人朱 文龍之警詢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惟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 用。
(三)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除上揭論述認定有無證 據能力之證據以外,下列所引用其餘屬於言詞陳述及書面陳 述之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彭明政暨其辯護人、被告 曾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吳玉芸羅尹勝等人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下列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未加爭執,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嗣於本院審理程 序,調查各該傳聞證據,加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 被告暨其辯護人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 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彭明政固坦承為「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實際負責 人,被告曾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周瑩英、吳玉 芸、鄭莉庭鄭凱維等人固坦承受僱於被告彭明政而任職於 該遊戲場,且該遊戲場內擺設有「跑馬八人座」、「行星八 人座」、「野蠻遊戲」、「雙魚座」、「滿天星7PK」等電 子遊戲機供客人把玩,贏者可累計積分卡,供下次開分使用 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賭博之犯行,皆辯稱:遊戲場有規定不能賭博,並未同意 讓客人兌換現金,被告羅尹勝並非遊戲場員工云云;另被告 羅尹勝固不否認遊戲場客人以積分卡向其兌換現金,然辯稱 :伊並非賭博,亦非遊戲場員工,係受僱於魏名勛為其收購



積分卡云云。惟查:
(一)被告彭明政於101年5月22日起接手經營址設桃園縣中 壢市○○路00號1、2樓之「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擔任實 際負責人,在上開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附表一所示之「跑 馬八人座」等電子遊戲機共85臺,供不特定人士把玩,並 僱用被告曾詩硯擔任櫃檯人員,負責遊戲場現場事務,僱 被告邱淑娟周瑩英張春桂黃鈺晴吳玉芸鄭莉庭 擔任現場服務員,負責店內清潔、服務及開洗分工作,僱 用被告鄭凱維擔任門口服務員,負責過濾客人及泊車工作 ,於遊戲場之客人入場後,以1,000元開1,000分之比例在 客人選定之機臺開分後,押注換取分數,客人若贏,則可 以累積分數換取積分卡,日後可持積分卡開分把玩等情, 業據被告彭明政曾詩硯邱淑娟張春桂黃鈺晴、周 瑩英、吳玉芸鄭莉庭鄭凱維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 (見偵卷一第23至24、34至35、45至46、76至77、87至88 、98至99、109至110、120至121、131至132頁,偵卷三第 84至85、162至168、192至193、203至207頁),核與證人 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朱文龍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 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卷二第118至122、124至125、171 至174頁、易字卷二第152至反面至第153頁反面),並有轉 讓契約書(見偵卷五第17至18頁)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機 臺可佐;又警方於101年6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中 壢市○○○街00號前,當場查獲被告羅尹勝在其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以現金6,000元向上開 遊戲場客人魏繼成購買積分卡等情,業據被告羅尹勝於警 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54頁正反面 、偵卷二第146頁、原審易字卷二第64至65頁反面),核與 證人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二第118至 120、124至125頁),並有在被告羅尹勝處扣得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二所示之現金、積分卡等物可佐,上開事實,均可 認定。
(二)證人魏繼成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伊總共去「闊老爺 電子遊戲場」4到5次,第1次去該遊戲場時,店家會要求出 示身分證並登記,之後去該店都要出示證件核對,伊於101 年6月22日晚間8時許至上開遊戲場2樓把玩7PK機臺,伊和 櫃檯小姐說先開1,000元,但小姐說不用先付錢,等到不玩 時再付,直到晚間9時30分許,伊機臺分數累積到6,000分 ,就跟店內開分小姐說要洗分,開分小姐確認分數後告知1 樓櫃檯小姐要洗多少分,櫃檯小姐依1比1比例給伊6張各 1,000分之積分卡,伊問櫃檯小姐如何換錢,答稱到1樓外



面找男性員工,伊到店外問男性員工,告以忠孝路與興農 路有部自小客車,上車就可以換錢,伊依照指示上該部白 色自小客車坐在前座,被告羅尹勝就將車輛往前開,伊用6 張各1,000分之積分卡跟被告羅尹勝換了6,000元,下車後 即遭警方查獲等語(見偵卷二第119至121、124至125頁) 。證人魏繼成於本院審理中仍證稱確有前揭以積分卡兌換 現金之事實無誤,並稱檢察官偵訊「當天所述實在」(見 本院卷(一)第230至231頁)。雖其另證稱:當天伊問卡 片如何兌換現金,小姐說店內沒有兌換現金,如果要兌換 現金,看外面有沒有人跟你換,檢察官偵訊時,伊急著要 回家,現在印象很模糊,記不起來云云,顯係嗣後,迴護 被告之詞,無從採為有利被告之論據。證人朱文龍於偵訊 中證稱:伊去「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把玩機臺,係在101年 1月至101年6月22日晚間遭警方查獲為止,共去過4次,到 該遊戲場要登記身分證,該遊戲場可以將機臺分數先換成 積分卡,再以積分卡兌換現金,伊曾在101年5月18日凌晨3 時許及同年月19日凌晨5時許,分別換過現金4,000元及 5,000元,換錢方式係不玩時對開分小姐說機臺剩下多少分 ,以1,000分為單位兌換積分卡,等店外少爺通知說兌換現 金之車來了,伊就出去坐上車,看手上有幾張卡換多少錢 ,換好錢後,會再開10多公尺讓伊下車等語(見偵卷二第 171至17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101年5月18日 凌晨3時許,有以店內贏得分數兌換現金4,000元,另在隔 天凌晨5時許,有以分數兌換現金5,000元,兩次在車上換 錢之人不一樣,因為會換人,車子也有不同款式,機分卡 兌換現金比例為1比1,也就是1張1,000分積分卡,可兌換 現金1,000元,兌換方式是跟櫃檯小姐說要換錢,櫃檯小姐 會叫伊稍作等待,之後依照門口少爺指示上車,跟車上之 人兌換現金,101年6月22日遭警方查獲當晚,伊在2樓把玩 7PK機臺,當時螢幕上顯示7,400分,伊當時本來也準備將 上開分數兌換成現金後離開等語(見原審易字卷二第152頁 反面至第154頁反面、第157頁)。雖證人朱文龍於101年5 月18及19日兩次以積分卡兌換現金,均在被告彭明政於同 年月22日接手經營「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前,與被告無 關,不能認係向被告彭明政兌換現金,然則證人魏繼成朱文龍均明確指稱「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之客人可於把玩 機臺後,依機臺顯示贏得分數通知開分小姐洗分,再由櫃 檯小姐交付1張代表1,000分之積分卡,經由門口男性員工 通知上車,客人即可在車上以積分卡兌換現金,每張1,000 分積分卡可換現金1,000元。參酌證人魏繼成係在101年6月



22日晚間10時許,在被告羅尹勝車上以積分卡與之兌換現 金完畢,甫下車即遭警方逮捕,隨後於101年6月22日晚間 10時49分於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接受警詢、再於101年6月 23日凌晨0時13分許接受檢察官偵訊。證人朱文龍係警方於 101年6月22日晚間9時40分持搜索票搜索「闊老爺電子遊戲 場」時查獲,再同日晚間10時56分於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 接受警詢,再於101年6月23日凌晨1時50分接受檢察官偵訊 ,有證人魏繼成朱文龍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可憑(見偵卷 二第118至122、124至125、171至173、188至190頁),可 見證人魏繼成朱文龍遭警方查獲之情況不同,且於不同 時、地接受不同員警詢問,亦於不同時間接受檢察官訊問 ,然對於「闊老爺電子遊戲場」提供客人以積分卡兌換現 金,及客人如何等候員工指示上車之隱密、特殊兌換現金 方式,竟為雷同之陳述,其二人證詞之可信度甚高。況檢 察官問證人朱文龍如何知道可以兌換現金,答以「我有問 小姐若不玩時,是否可以洗分換現金,小姐說可以」(見 偵二卷第173頁)。上開二證人與「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及 該遊戲場負責人、員工並無仇恨、怨隙,且渠等於警詢中 為其自身有在「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兌換現金之供述,然 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優惠,仍遭警員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並猶於檢察官訊問時為相同之陳述,使自身陷於 刑事追訴之風險,實難想像證人魏繼成朱文龍有何杜撰 事實陷他人及自己入罪之動機及可能。辯護人為被告彭明 政辯稱:證人魏繼成朱文龍係因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 之利益始為不實之證述;魏繼成鈞院證稱不知兌換代幣 之人是否為遊戲場之員工,足見其於警詢有受脅迫或因想 早點回家,配合警方詢問,而有受利誘之嫌云云,然證人 魏繼成朱文龍於警詢、偵訊中均為相同之陳述,其二人 雖於101年8月31日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果其 二人先前係因檢察官利誘始為虛妄指證,嗣於原審及證人 魏繼成於本院作證時已無必要再為相同之證述,然渠二人 分別於原審與本院審理時就上開遊戲場確有兌換現金乙事 ,仍堅指不移,足見渠等並無為求自身訴訟上利益而誣指 之理。況經本院勘驗魏繼成警詢錄音光碟內容,所述非但 與前揭證述無異,而且指認羅尹勝即為當天駕駛白色自小 客車及兌換現金給伊之人無誤,而經勘驗之錄音光碟,確 有連續錄音,未發覺有中斷之情形,也無感覺(詢問之) 警察有對魏繼成強暴威脅利誘詐欺情形(見本院卷(一) 第301頁反面)。是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上開辯詞,純屬空 言臆測,毫無所據。再證人朱文龍於101年6月22日晚上正



把玩該遊戲場2樓7PK機臺時,為警當場查獲逮捕,嗣於警 詢、偵訊,秉其所見所聞而為證述,復與證人魏繼成供證 情節相符,自足採信。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辯稱證人朱文 龍為彭明政遊戲場前手時代之客人,證詞與彭明政無涉, 不足以證明被告彭明政有本案賭博犯行云旨,亦無可取。 至被告彭明政之辯護人嗣已捨棄證人魏繼成偵訊錄音光碟 之勘驗(見本院卷(一)第302頁反面),故本院不再為此 部分證據之調查,附此說明。又證人魏繼成以積分卡兌換 現金之時間係在101年6月22日晚上,與證人朱文龍兌換現 金之時間,雖有不同,然其二人所述上車以積分卡兌換現 金方式大致相符,且證人朱文龍亦坦稱當天晚上遭警查獲 前,本已預定以相同方式將把玩機臺所贏7,400分洗分後換 成現金,顯見該遊戲場之客人,可經由店內員工指示,至 店外搭乘特定車輛,在車上以該遊戲場積分卡兌換現金之 賭博方式,於被告彭明政101年5月22日接手經營「闊老爺 電子遊戲場」前後,仍無以異。
(三)再被告羅尹勝於警詢中供稱:「…(問:今天22日你 因何事為警方帶所製作詢問筆錄?)跟客人換錢。(問: …你現任何職?現在,就是警察查到的這一次。)這個職 業喔?換錢的。(問:抓到的這一次,現在當下問的是, 你現在是「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員工嘛?對不對?)嗯。 (問:擔任兌換現金賭資的工作,沒有把風吧?沒有開幾 分嗎?沒有顧櫃檯嗎?)(點點頭)對。(問:你擔任的 工作就是單純兌換賭資的?沒錯吧?就是俗稱的老鼠?) (點點頭)對。(問:你什麼時候開始在「闊老爺電子遊 戲場」上班?)過年前。(問:過年前?)4、5個月了。 (問:過年前,1月份嗎?101年的1月?今年的?)差不多 。(問:年初,1月初開始上班嘛,那你跟何人應徵的?) 朋友打電話問我要不要做那個的。(問:朋友叫什麼名字 知道嗎?)就是那個…阿勛有在做啦。…沒有應徵,直接 上班。(問:那邊直接上班,那薪資怎麼計算?)薪資就 是一個月月領。(問:月領?)每個月月初不知道,不一 定幾號。(問:每月大約月初的時候,多少錢?)4萬塊。 …(問:你跟誰領薪水?)…薪水都是門口少爺直接拿到 車上給我。(問:都是店內少爺,店內,該店把風是不是 ?)對,顧門口的。(問:「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共有幾 位專門替不特定客人兌換賭資的員工,就是俗稱「老鼠仔 」?)3位。(問:加你3個,還是另外有3個?)加我,連 我啦。…(問:連我本身共有3位,那你知道他們真實的年 籍姓名資料?)不知道,名字全名不知道,只知道我剛才



所講的阿勛、阿彥。(問:阿勛、阿彥,跟1個阿彥嘛,1 個阿勛嘛,那你們都怎麼連絡?)手機。(問:…經警方 在所,提示指認照片,你看哪一個?)只有1個叫阿勛。( 問:那你講一下是哪個,你告訴我一下。)這個。(問: 編號是第幾?)…18。(問:18號是不是就是介紹你到闊 老爺遊戲場擔任「老鼠」工作的?)對。(問:他本身也是 在替「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在做老鼠的,對不對?)對。 (問:在兌換現金賭資的,沒錯吧?)對。(問:這樣對 吧?)對。…我還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問:男子,我 現在告知你,他的名字叫做魏名勛,魏晉南北朝的魏,名 字的名,勛章的勛。出生年月日74年2月2日,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就是介紹我到「闊老爺電子遊戲場」上班的 朋友,他本身也是「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在裡面擔任兌換 現金賭資給不特定客人的員工?)一樣的工作。…(問: 警方是在101年6月22日晚上就是今天晚上10時左右,在桃 園縣中壢市○○○街00號前,剛剛被攔查那裡,我們跟監 攔查你,你駕駛自小客車,沒錯吧?)對。(問:那自小 客車是車號0000-00號,那你自己開的嘛?)對。(問:當 場查獲你正在跟你所任職的「闊老爺電子遊戲場」賭客魏 繼成兌換現金賭資,他下車後,我們跟你,攔查你,你也 同意配合警方搜索你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並 從車內查扣現金賭資7萬9,000元,對不對?)對。(問: 還有積分卡全部21張,對不對?)對。(問:還有和店家 提供給你用的手機行動電話1支,那個廠牌是三星、黑色、 型號Anycall,門號:0000000000,在這邊我們把電話顯示 出來號碼,序號歸零,那到目前為止這個部份有沒有問題 ?)沒有問題。(問:那…賭資7萬9,000元是怎麼來的? )交接來的。(問:跟誰交接來的?)前一班。(問:前 一班是誰?)阿彥。(問:阿彥嗎?)阿勛啦。今天他休 假。(問:今天他休假,變是阿彥來接?你接阿彥的?你 代班嗎?是中班的喔?)對阿。(問:中班的阿勛?)前 一班的阿勛。(問:…交接給我的是不是?是不是店內的 那個錢,準備要跟賭客換的嘛?是跟賭客用卡換現金的? )對啊。(問:準備用來與賭客兌換賭資的,提供準備用 來兌換現金給賭客的,那好,那積分卡是做什麼用途?積 分卡這是賭客用來與你換現金的,對不對?)對。(問: 那支手機門號是0000000000號那支手機,就是SAMSUNG ANYCALL那支手機,是店內提供的,是不是?)(點點頭) 對。…(問:那該店兌換現金賭資給不特定賭客的方式, 是什麼兌換的方式?)接到電話。(問:是說接到從店內



打來的電話是不是?然後,店內員工會交代那個要換錢的 客人上你的車,然後你把車就開出去繞了一下?)對。( 點點頭)…(問:啊你們兌換現金賭資,有沒有規定說要 …你們是以卡嘛?那卡每張都是1,000分嘛?有沒有規定說 要多少…累積多少張卡才能兌換現金?)沒有。(問:就 是1張也可以換?)(點點頭)…(問:每次都是以1張積 分卡「1,000分」…即可兌換現金臺幣1,000元,以此類推 ,無限額的規定。我如果有50張,我也可以跟你換,我有 贏,比如這樣講,就是沒有限額嘛,你錢如果贏,你為什 麼不領走?你懂我的意思嘛,沒錯吧?哪有可能我贏一堆 卡幹嘛,要吞下去喔?)(點點頭)…(問:今日你有無 與店內的賭客兌換過現金賭資?今日,今天啦。)有啊。 (問:共幾次?)2次。…(問:第1次就是晚上我們對你 手機的電話…就是上次打給你晚上20時28分,換5張, 5,000?)(點點頭)(問:還有…第2次是在晚上21時28 分左右,換6張。沒錯啦?)(點點頭)…(問:在哪裡… 第1次?)第1次也是在…。(問:成章四街?)忠孝路跟 那個興農路口。…(問:第2次,就是在…也是在興農路, 也是嘛?)(點點頭)(問:被攔下來,兌換完之後,就 被警察查獲。對吧?)(點點頭)(問:為警方查獲前, 你前後共替「闊老爺電子遊戲場」兌換過幾次現金賭資給 不特定的賭客?有幾次?這次查到之前到現在。)…一天 幾次而已,晚上比較少。…(問:我再問你唷,警方剛剛 有向你提供「闊老爺電子遊戲場」的賭客相片,就是你剛 剛載他的,他上你的車,你有換錢給他的,魏繼成嘛?你 有看到的嘛?)(點點頭)對。…」等語,此有原審勘驗 筆錄附卷可憑(見易字卷一第120至124頁)。被告羅尹勝 復於偵訊中供稱:「(問:101年1月才開始上班啊?)對 。(問:那怎麼去年就臨檢到你了?)就是去年年底到今 年年初。(問:怎麼樣?)開始上班啦,我記不得日子啦 。…(問:你怎麼不跟警察講?)因為他問我,我講個大 概就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嘛,過年前。…(問:現在要 找臨檢紀錄表…翻來翻去的,你是去年年底開始上班嗎? 11月27你就被臨檢到了啊?)對啊,去年年底啊。(問: 年底一般來講是12月啊,11月27也算年底啊?10月也算年 底啊?9月也算年底啊,你的年底怎麼跟我們紀錄一般人說 的年底差那麼多,差一個月,啊,你的單位都比較大喔?) 沒有,我時間沒有記。(問:11月27也算年底,你不會剛 好那天去才剛好就被臨檢到,這也太巧合了吧?應該之前 就去了吧?)應該是11月份那時候開始啦。…(問:…你



是不是中壢市○○路00號「闊老爺電子遊戲場」的員工? )對。(問:從什麼時候開始在該處任職?)去年年底11 月。(問:去年年底11月幾號?)大概是月初5號左右。( 問:5號是不是?平常都什麼時候發薪水?)就是月初啊, 隔月的月初。…(問:去年11月5日去的,任職到什麼時候 ?)到今天。(問:1個禮拜上班幾天?)1個月休3天。… (問:你的上班時間從幾點到幾點?)晚上12點到早上8點 。(問:凌晨12點到早上8點,那為什麼今天會抓到你?) 因為今天…。(問:今天晚上10點就抓到你?你還沒上班, 你代班是不是?平常你是夜班?)對。(問:今天剛好代班 ?為什麼今天警方10點就抓到你,因為中班的休息?)( 點點頭)(問:找你代班是不是?)(點點頭)(問:中 班的工作人員是誰?)阿勛。(問:叫什麼名字?)我不 知道他叫什麼全名,我只知道他叫阿勛。(問:在警局有 沒有指認出來?)有,有照片啦。(問:有指認出來是不 是?提示指認照片是誰?)下一頁,編號18號。…(問: 你今天是不是因為賭客魏繼成上你所駕駛的白色自用小客 車,拿6,000塊的,6,000分的點數卡跟你兌換6,000塊新臺 幣,因此遭警方查獲?)對。(問:在「闊老爺電子遊戲 場」打完機臺的客人,賭贏分數是不是都可以兌換現金? )對。(問:請說明一下,賭客兌換現金的方式為何?)1 張卡1,000分,就是以1,000分計算,兌換1,000元。(問: 這是比例啦,我們想知道怎麼換。)就是店裡面的人打電 話給我。(問:店裡面的人打電話給你的,打哪支電話? …你的電話嗎?)不是,不是我個人的。(問:店家的人 給你的電話,電話還是被警方收走了?)對。(問:店內 的什麼人會打給你?)我不知道是誰。(問:打來聲音都 不一樣嗎?男生還女生?)都有,男的比較少,大部分都 女生。(問:是行動電話嗎?)行動電話啊。(問:你說 店內的工作人員會打電話給我,然後該行動電話及SIM卡都 是店家提供的,是不是?)對。(問:已經被警方扣走了 啦。每次打來的聲音有男有女,但大部分都是女生?)男 的也有,名字,就少爺嘛。(問:大部分都是女生,男的 大概1個月才1次,然後咧?在電話中都會跟你怎麼講?) 有客人。(問:他就跟你說有客人這樣,然後咧?)然後 我就到忠孝路那邊,接近興農路。(問:到興農路跟忠孝 路的路口?)對。…(問:在忠孝路與興農路路口,然後 咧?等客人上車?)對。(問:然後咧?)然後就載他然 後再跟他換錢。(問:載他去哪裡?)不一定去哪裡。( 問:去附近繞一圈是不是?在車上兌換現金?兌換的比例



為何?)1張卡1,000分,1,000塊。(問:那你今天所駕駛 的那臺車號0000-00的自用小客車是誰的?)是我老婆的。 (問:你老婆的,你是不是每次跟這個賭客兌換現金都開 這臺車?)我之前是開我的車。…(問:然後咧?那你每 次上班的時候會攜帶多少現金供客人、賭客兌換?)10萬 。(問:10萬塊?每一次每天上班都是這樣嗎?)交接下 來的。(問:交接,誰交接的?)前一班的啊,我剛剛指 認的啊。(問:就是交接現金給你?)連卡片。…(問: 現金加點數卡加起來就是10萬塊,都是前一班即這個阿勛 交接給你的?(點點頭)(問:交接下來給我的然後咧, 然後你再交接給下一班?)對。(問:你的下一班是誰? )阿彥。(問:在警局有指認出來,是不是?)是。…( 問:啊如果現金都換完了,只剩下點數卡怎麼辦?)裡面 會打電話。(問:裡面會打電話,裡面怎麼知道你的錢用 完了?)他們應該也有計算吧。…(問:啊你有沒有發生 一種情形就是現金都換完了嗎?)換完之前她們大概不夠 ,會打電話給我。(問:店裡面的人會主動給我叫,叫你 去那邊拿現金?)不是不是,開車到現場,一樣跟載客一 樣。(問:然後咧,誰會上去把錢給你?)就小姐吧。( 問:因為店內人員會打電話給我啦,因為店內也會計算是 否現金快換完了,是不是?)是(點點頭)。(問:然後 就會請我開車,到載客人的現場,之後店內的小姐就會上 車,把現金交給你,是不是?)對。(問:再把卡片收走 ,並交給你現金10萬塊?)對。(問:並交給我現金10萬 塊?)對。…(問:那你平常上班的時候會進到電子遊戲 場裡面去嗎?)去年,去年有進去,然後進去以後,沒有 就在那邊坐著。(問:坐著幹嘛?)就是等客人。(問: 等客人要不要換現金是不是?)對,啊今年就沒有啦。( 問:有進去過幾次?)你說去年唷?…(問:是接到電話 再到換錢的現場就好嗎?去年上班時,每天都是在,每天 都是進去店內等,若有客人要兌換現金,我才出去開車, 載客人去換現金,從今年1月1號開始,1月1號嗎?)對。 (問:但從今年1月1號開始我就沒有再進去店裡面了?) (點點頭)都是在外面。(問:都是在附近,等電話?) 休息。(問:休息,有接到電話才到上述你載客人的現場 ,去跟客人兌換現金是不是?)去載他去繞一圈。(問: 然後兌換現金?去載客人繞一圈然後兌換現金?)(點點 頭)對。…(問:今天你總共兌換過,跟幾個客人兌換現 金?)2次。(問:第1次多少?)第一次5,000。(問:第 1次5,000,第2次多少?)6,000。(問:好,提示蔡明彥



的編號2的指認照片,是不是你下一班的?)對(點點頭) (問:跟客人兌換賭資的員工,2號是嗎?蔡明彥是嘛?) 對。(問:今天警方是不是在你身上查扣到7萬9,000塊現 金和21張積分卡?)對(問:還有手機1支?)對。(問 :這些東西都是?)上一班交接的。(問:上一班交接給 你的?是阿勛交接給你的?)不是…阿彥啦。(問:阿彥 是你下一班嗎?)他的…變成一班休息,我們兩個就變成 12小時、12小時。(問:這些東西都是上一班交接給我的 ,這個今天…這些東西是阿彥,蔡明彥交接給你的就對了 ?)對。(問:因為今天中班休息,所以我跟阿彥要各上 班12個小時,是不是?)對。…(問:我去年在店內看到 的小姐都沒做了,且我今年開始都沒進去店裡面,所以也 不知道外面的人是誰?)裡面的人是誰也不知道。(問: 外面的也不知道就對了?)對,通常都是我們車子開到現 場,但他們會認,不是我們認他們。(問:是客人認你們 ?)少爺會,少爺會說哪一臺車。(問:通常都是外面的 少爺認我們的車告訴客人,是不是?)(點點頭)…(問 :提示你的警詢筆錄啦,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有沒有 補充或修正?)沒有。(問:都實在嗎?)實在。」等語 ,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易字卷一第126頁反面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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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