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林士傑
李祖遠
陳美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治
被 告 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偉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4號)
,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賠償 ,惟其提起須以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又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慶驊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 年9 月28日以101 年度金重 訴字第4 號判決諭知罪刑後,因當事人等均未上訴而確定, 是該案件自始並未繫屬本院,原告等向本院提起對被告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照前開規定,顯非合法,應予以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 應併與駁回。
三、至原告等另對被告謝均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 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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