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G)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墨菲(馬若石)Russel B.Muphy
馬丁Kevi1 W.Martin
落賓 Joann Earls Robbins
布落特Eugene W. Brott
黑保保William Foster Highberger
卡斯鐵Andrew Castellano
霍淋斯Gerald Varno Hollingsworth,Jr.
K欺他Edward Y.Kakita
K夫曼C. Bernard Kaufman
薄懷青Hwy-Chin Pao
傑特和拉懷爾事務所Wayne Jett
代表人 傑特Wayne Jett
馬丁Kevil W. Martin
摩根事務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Aks
代表人 哈提根 John F.Hartigan
加州律師公會公司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D. Adelman
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因刑事(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或事務所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