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1年度,2號
TPHM,101,重附民上,2,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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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G)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墨菲(馬若石)Russel B.Muphy        
      馬丁Kevi1 W.Martin
      落賓 Joann Earls Robbins
      布落特Eugene W. Brott
      黑保保William Foster Highberger
      卡斯鐵Andrew Castellano
      霍淋斯Gerald Varno Hollingsworth,Jr.
      K欺他Edward Y.Kakita
      K夫曼C. Bernard Kaufman
      薄懷青Hwy-Chin Pao
      傑特和拉懷爾事務所Wayne Jett
      代表人 傑特Wayne Jett
      馬丁Kevil W. Martin
      摩根事務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Aks
      代表人 哈提根 John F.Hartigan
      加州律師公會公司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D. Adelman
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因刑事(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或事務所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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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