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9號
ULDV,103,除,29,2014051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金蘭(即陳龍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 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 │
├──┼───────────────┼──────────────┼───┼────┼───┤
│ 2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0000-0 │1 │1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