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號
ULDV,103,重訴,22,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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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鈴琦
      范振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被   告 許登貴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黃豐欽 律師
追加 被告 許連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追加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追加許連財為被告並追加聲明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120,000元,該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3,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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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