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7號
ULDV,103,訴,67,201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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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林命為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張美麗
      陳進發
      陳素靜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男
被   告 劉榮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勝平
被   告 劉明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木村
被   告 施全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秀桃
被   告 張春玉即張春桃
      張春賢
      張春麟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春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林啓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秦琪
被   告 張合益
      張福永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福壽
被   告 林訓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命印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育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林進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信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啟元」記載,應更正為「林啓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二行至第十三行及第七頁第十五行關於「2,645 元」記載,應更正為「2,420 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表二:
┌──────────────────────────┐
│ (金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 │
│受補償之人及├─────┬──────┬──────┤
│受補償金額 │施全祥施秀桃 │合計 │
├──────┼─────┼──────┼──────┤
林命為 │86,152 元 │86,152 元 │172,304元 │
├──────┼─────┼──────┼──────┤
林命印 │10,617 元 │10,618元 │21,235元 │
├──────┼─────┼──────┼──────┤
林訓義 │10,618元 │10,618元 │21,236元 │
├──────┼─────┼──────┼──────┤
劉榮次 │3,612元 │3,611元 │7,223元 │
├──────┼─────┼──────┼──────┤
劉明裕 │3,612元 │3,612元 │7,224元 │
├──────┼─────┼──────┼──────┤
張福壽 │1,427元 │1,428元 │2,855元 │




├──────┼─────┼──────┼──────┤
張福永 │1,428元 │1,428元 │2,856元 │
├──────┼─────┼──────┼──────┤
張合益 │1,428元 │1,428元 │2,856元 │
├──────┼─────┼──────┼──────┤
張春玉即張春│12,404 元 │12,403 元 │24,807 元 │
│桃 │ │ │ │
├──────┼─────┼──────┼──────┤
張春賢 │12,404 元 │12,404 元 │24,808 元 │
├──────┼─────┼──────┼──────┤
張春麟 │12,404 元 │12,404 元 │24,808 元 │
├──────┼─────┼──────┼──────┤
張春星 │12,404 元 │12,404 元 │24,808 元 │
├──────┼─────┼──────┼──────┤
林啓元 │24,775 元 │24,776 元 │49,551 元 │
├──────┼─────┼──────┼──────┤
陳素靜 │15,611 元 │15,611 元 │31,222 元 │
├──────┼─────┼──────┼──────┤
陳信男 │31,223 元 │31,223 元 │62,446 元 │
├──────┼─────┼──────┼──────┤
陳進發 │15,612 元 │15,611 元 │31,223 元 │
├──────┼─────┼──────┼──────┤
張美麗 │15,611 元 │15,612 元 │31,223 元 │
├──────┼─────┼──────┼──────┤
│合 計 │271,342元 │271,343 元 │542,685元 │
├──────┴─────┴──────┴──────┤
│備註:①單位:新臺幣 │
│ ②共有人間互為找補金額以每坪8,000 元,即每平方│
│ 公尺2,420元為計算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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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