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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號
ULDV,103,訴,38,2014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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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德豪
      王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維振李清木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320,2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上訴人僅
繳納3,645 元,其餘47,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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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