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9號
ULDV,103,補,69,2014051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張水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廣鑫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即坐落嘉義縣溪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235 建號
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