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7號
ULDV,103,繼,17,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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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丁英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40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篇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林篇所遺之 不動產,經債權人林嘉培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通知定價拍賣在案,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 償,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100,860 元等 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依法應經 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得由 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 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就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 件法第182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 字第4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2 年10月7 日雲院 通102 司執丁字第11018 號函、102 年10月18日雲院通102 司執丁字第11018 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97年度財管字第4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 被繼承人林篇之親屬會議確有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自無 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故聲請人聲請本院 酌定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而民法第1183條既規 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酌定之,則由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時,亦應衡 量遺產管理人就管理事件所付出之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乃屬當然。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被繼承人林篇之遺產 管理人後,已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為刊登報紙處理被繼承人 相關事項、申請被繼承人之土地資料及戶籍資料、辦理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程序、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收受執行處通知等 事宜,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並無應進



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故認其處理遺產管理事務之 程度為簡易程度,又衡以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林篇遺產之時 間已逾5 年,而被繼承人林篇所遺如附表所示經拍定之土地 ,拍定價額合計為3,250,000 元,再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 務耗費之心力、時間,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 狀,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遺 產管理報酬金額之酌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 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自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另 聲請人應於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 0 條規定,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均 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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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拍定金額 │
│號│ │(平方│範圍│(新臺幣)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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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四湖鄉林厝│ 796 │全部│225,000元 │
│ │寮554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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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雲林縣四湖鄉林厝│1,074 │全部│301,500元 │
│ │寮555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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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四湖鄉林厝│ 671 │全部│189,000元 │
│ │寮556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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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雲林縣四湖鄉林厝│3,220 │全部│905,000元 │
│ │寮557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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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雲林縣四湖鄉林厝│1,275 │全部│359,000元 │
│ │寮558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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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雲林縣四湖鄉林厝│3,525 │全部│989,000元 │
│ │寮574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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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雲林縣四湖鄉林厝│ 997 │全部│281,500元 │
│ │寮575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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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