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蔡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於103年2月13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時,與債權人台中 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協商之情形?聲請人與債權 人各提出之協商方案為何?聲請人每月可負擔之金額?未能達 成協商之差距金額為何?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水費、電費、瓦 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3 年1 月至4 月之薪資單影本(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 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 之。
㈣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說明聲請人蔡秀梅、受扶養權利人張清壹、劉足、張子妤、配 偶張漢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老人年金或教育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
㈦說明受扶養權利人張清壹、劉足之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各
扶養義務人就張清壹、劉足之扶養費分擔金額?並提出張清壹 、劉足之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㈧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張漢就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各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子女之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㈨說明配偶張漢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配偶之101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
㈩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101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