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27號
ULDV,103,司繼,227,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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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余心茹
聲 請 人 葉韋廷
聲 請 人 葉韋辰
聲 請 人 余書羽
聲 請 人 楊峻昇
聲 請 人 楊峻銘
法定代理人 余琴芬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楊曉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5 項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余瑞璋(男、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3 年2 月 23日死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依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 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余瑞璋其第一順位之子女輩繼承人中,尚有 李明融並未為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孫輩繼承人即聲請人余心茹葉韋廷、葉韋 辰、余書羽楊峻昇楊峻銘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 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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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