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債 務 人 黃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05 元,及自附表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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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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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期 別 │ 使用補償金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金額(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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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4─98 │3,225元 │99年3月31日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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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9 │645元 │100年1月20日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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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 │645元 │101年1月20日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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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1 │645元 │102年1月20日 │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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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2 │645元 │103年1月15日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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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