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豐戊
代 理 人 林怡秀
債 務 人 蔡煌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煌山 │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2年1│年息1.5% │
│ │97500 │ │0月22日起 │0月27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0月28日起 │ │內者,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956 加一│
│ │ │ │ │ │成,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以上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956 加│
│ │ │ │ │ │二成計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煌山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500 │ │0月28日起 │ │內者,按年息百│
│ │元 │ │ │ │分之2.956 加一│
│ │ │ │ │ │成,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以上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956 加│
│ │ │ │ │ │二成計收違約金│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