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原 告 張又升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被 告 游林切 林素圓 林貴琴 林光民 林光燦 張世春 張維貴 張桂珍 張維添 張維財 張湲雯 蘇張金玉 張維富 楊劉秀琴 劉進雄 劉秀娥 林鳳英 林清發 林清輝 林春城 林登山 林信佑 陳林美貞 林美鳳 劉玉臺 劉宸瑞 劉玉清 劉玉華 原住新北市樹林區樹人里復興路372 巷 洪秀菊 洪守信 洪靜文 洪守義 馬林素朱 黃林原 吳明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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