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85號
ULDV,102,訴,385,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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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張又升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被   告 游林切
      林素圓
      林貴琴
      林光民
      林光燦
      張世春
      張維貴
      張桂珍
      張維添
      張維財
      張湲雯
      蘇張金玉
      張維富
      楊劉秀琴
      劉進雄
      劉秀娥
      林鳳英
      林清發
      林清輝
      林春城
      林登山
      林信佑
      陳林美貞
      林美鳳
      劉玉臺
      劉宸瑞
      劉玉清
      劉玉華  原住新北市樹林區樹人里復興路372 巷
      洪秀菊
      洪守信
      洪靜文
      洪守義
      馬林素朱
      黃林原
      吳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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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