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贈與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3號
ULDV,102,訴,323,201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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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翁銘訓
訴訟代理人 詹淑蓉
原   告 翁從文
      翁銘樹
      翁銘宗
      廖翁彩雲
      翁含笑
      黃富永
      黃富昌
      黃優選
      黃霈綾
被   告 翁慶豐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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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