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吳慶成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黃翔琳
被 告 廖春吉
陳宏福
程吳帆
程大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國欽
被 告 陳炳燁
訴訟代理人 陳建雄
被 告 李科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維
被 告 李金德
李均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彬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