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38號
ULDV,100,訴,438,201405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吳慶成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黃翔琳
被   告 廖春吉
      陳宏福
      程吳帆
      程大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國欽
被   告 陳炳燁
訴訟代理人 陳建雄
被   告 李科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維
被   告 李金德
      李均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惠彬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