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62號
100年度繼字第646號
聲 明 人 王美玉
王美嬋
王雅芳
劉家豪
劉耿銘
紀柏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華泉
兼下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美環
聲 明 人 張廉韋
張芳綺
張芯綺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闖地
聲 明 人 蕭宇庭
蕭宇稀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恬語
兼下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金燕
聲 明 人 邱媛偵
邱鈺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裕翔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珍
聲 明 人 李珂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德平
聲 明 人 周政霖
周憶伶
李祥瑋
劉燕霞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曼菁
聲 明 人 黃若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重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有關「被繼承人蔡輝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王清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 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 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揆諸上揭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原本、正本予以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