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雄簡字第九七九號 原 告 湯聰田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黃耀南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勝麟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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