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102號
ULDM,103,交易,102,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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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竣雄於民國102 年7 月14日17時20分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縣○○市往 ○○鎮某產業道路之左彎道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彎道時應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 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過彎時,因車速 過快,車輛不慎打滑,傾倒後衝向路旁。適告訴人張○○徒 步行走於路旁而遭被告所騎乘之車輛撞擊後,受有頭部創傷 、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胸壁挫傷、慢性硬腦膜下血腫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 成和解,而於103 年5 月2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 有本院103 年5 月5 日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和解筆錄、 告訴人之刑事撤回狀各1 份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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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