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0,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