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7號
MLDV,103,補,337,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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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0,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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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