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2號
MLDV,103,補,332,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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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照寬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苗栗縣通霄鎮○○段0000地號土地於本
院99年度司執字第13928 號執行事件之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
249,9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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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