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1號
MLDV,103,補,331,201405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心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棋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1,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被告黃棋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原告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