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5號
MLDV,103,補,315,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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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鄭進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諭楊筑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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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