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93號
MLDV,103,補,293,201405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寶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
  元。
二、原告所列之公司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
  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寶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