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王沁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堯山等3 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
○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被告王堯山、王彥斌、王彥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