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9號
MLDV,103,補,289,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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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王沁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堯山等3 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
  ○00號)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被告王堯山、王彥斌、王彥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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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