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4號
MLDV,103,補,284,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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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徐淑君
被   告 黃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先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68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應移轉苗栗縣頭份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63.
5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9.15/100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
400 元=254,3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7,695,600 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7,69
5,6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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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