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246號
MLDV,103,苗簡,246,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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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徐鴻麒
      徐肇坤
      卜徐添妹
      劉信蘭
      徐金全
      徐金成
      徐金峯
      徐涔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水銀
被   告 徐孟蓁(即徐元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3 年4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 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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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