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95號
原 告 歐炙鑫
被 告 張秀婷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證人待詢問,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